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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等(农业部公告第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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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7-02 04:25:29 来源:中国兽药信息网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710
核心提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第426号公?以下简?26公告)规定,经审核,现公布第三批《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3)》及试行兽药质量标准》、《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报企业目录(3)》、《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3)》、《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3)《/div>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农业部第426号公?以下简?26公告)规定,经审核,现公布第三批《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3)?附件1,简称《标准目录?及试行兽药质量标?附件2,简称《试行标准?、《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报企业目录(3)?附件3,简称《申报企业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3)?附件4,简称《受理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3)?附件5,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标准目录》的标准升为国家标准,标准试行期2年。原同品种兽药地方标?简称地?同时废止,并不再受理《标准目录》同品种地标升国标申报、/p>

  二、列入《申报企业目录》的兽药GMP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本企业有申报标准的产品批准文号、/p>

  三、列入《受理目录》的,按426公告第九条规定进行审评工作。参与标准申报的企业,应按本目录审评意见要求向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审评办)上报技术资料、/p>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目录》的标准同时废止,其后续工作?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p>

  五、标准试行期内,生产企业应按《试行标准》组织生产,并抓紧做好标准修订完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标准试行期满前3个月,生产企业应按《申报企业目录?ldquo;审评意见要求,向审评办提交标准转正申请及相关技术资料。逾期不报的,取消生产资格,注销产品批准文号、/p>

  六、标准试行期满,我部将公布试行标准转正后兽药质量标准。不具备转正要求的试行标准,列入《废止目录》,其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p>

  七、各省级兽药监察所应按《试行标准》抓紧完成申报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工作,认真做好试行标准执行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部和审评办、/p>

  附件 1.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3)

  2.试行兽药质量标?略,另发)

  3.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报企业目录(3)

  4.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3)

  5.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3)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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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报企业目录(3?doc
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3?doc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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