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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答复(?8)卫防食字第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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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6-25 03:22:33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网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801
核心提示:《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称“中药材”,不仅包括药典(国家药品标准)、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收载的品种,而且包括其他古代或现代医(药)典籍中记载的品种、/div>
发布单位
卫生
卫生?/div>
发布文号 ?8)卫防食字第25叶/td>
发布日期 1988-03-11 生效日期 1988-03-1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其他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主法规〉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5907.html" target="_bla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text-size-adjust: none; text-decoration-line: none; color: rgb(0, 0, 0); font-size: 12px;">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卫防字第57?》已废止、/td>

  湖北省医药工业研究所9/p>

  来函提出的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1.〉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5907.html">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所?ldquo;中药?rdquo;,不仅包括药典(国家药品标准)、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收载的品种,而且包括其他古代或现代医(药)典籍中记载的品种、/p>

  2.第六条(一)中所提的古代医籍,包括所有医(药)典籍,不限于食疗本草。由于这些医籍种类甚多,且散处各地,不可能收集齐全,所以难以列出完备的、只需做第一、第二阶段毒理学试验的中药材各单。证?ldquo;有两部以上食疗本草记载无毒性、无服用禁忌(包括不宜久食)的证据,应当由开发食品新资源的单位提供、/p>

  此复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一?nbs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中药?nbsp;地方标准标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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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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