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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国检检函?9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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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6-24 03:15:47 来源9a href="https://www.gov.cn/xxgk/pub/govpublic/mrlm/201012/t20101217_63267.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中国政府罐/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974
核心提示:茶叶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经多次高温加工制成,已达到了消毒灭菌的要求,且目前多数茶叶进口国并未要求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因此茶叶可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检疫要求,可按合同规定,由出口经营单位申报检疫、/div>
发布单位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发布文号 国检检函?992?78叶/td>
发布日期 1992-10-27 生效日期 1992-10-2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复函批复 专业属?/th> 检验检?进出叢/td>
备注
  广东、广西、上海、浙江、安徽、江苏、江西、云南、贵州、湖南、湖北、重庆、四川、深圳、海南、厦门商检局9br />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2〕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转发你局,供参考。同时,请认真做好出口茶叶的品质检验工作及年终质量分析总结,按时上报。发现问题,随时上报,及时解决、br />

经贸部、农业部9/div>
  经贸部《关于建议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茶叶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经多次高温加工制成,已达到了消毒灭菌的要求,且目前多数茶叶进口国并未要求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因此茶叶可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检疫要求,可按合同规定,由出口经营单位申报检疫、/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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