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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和移交的通知(渝卫?0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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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6-24 11:12:43 来源:重庆市卫生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500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市政府关于重庆市卫生局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规定的要求,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两局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和移交的有关事宜通知
发布单位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渝卫?009?42叶/td>
发布日期 2009-09-27 生效日期 2009-09-2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9/p>

  为认真贯彻落实〉a href="http://www.gov.cn/flfg/2009-02/28/content_1246367.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市政府关于重庆市卫生局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规定的要求,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两局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和移交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9/p>

  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佛/p>

  (一)从2009?0?日起 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发放食品生产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人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中,不需再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相关材料、/p>

  (二)由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汇总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名单和违法记录情况,分别移交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p>

  二、关于食品标准移交有关工佛/p>

  (一)自2009??日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市卫生部门组织制定、公布,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编号、/p>

  (二)自2009?0?日起,由市卫生局负责开展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p>

  (三)由市质监局负责食品地方标准和有效期内的备案食品企业标准清理,并形成目录,连同文本一同移交给市卫生局、/p>

  三、各地卫生、质监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联系,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加强工作协调、/p>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p>

地区9/font>重庆
标签9/font>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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