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函?994?58?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函?994?58?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6-23 02:15:06 来源9a href="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0/content_60335.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质检总局法规号/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888
核心提示:为了维护与我国食品贸易相关的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顺利进行,特制定《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令第19叶/td>
发布日期 2000-02-15 生效日期 2000-04-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09-04-15
属?/th> 规章 专业属?/th> 进出?通用基础,标签标识
备注 暂无

』strong>食品伙伴网注:?nbsp;本法规被〉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4948.html">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泔/a>》(已废止)替代,详情见http://www.xzciq.gov.cn/ywdh/spaq/200810/t20081010_93081.htm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证进出口食品贸易的顺利进行,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331.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和〉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2476.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p>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食品销售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销售包装容器上的一切文字、图形、符号、附签及一切说明物,是展示食品质量等综合信息的媒体、/p>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一切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管理、/p>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依法管理进出口食品监督检验工作的同时,负责管理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登记、检验工作,并制定、发布《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     

  第五条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食品标签中有关食品质量的说明内容、格式等进行登记、检验、/p>

  第六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首先取得登记证书及批准编号,方可使用、/p>

  第七条 进口食品标签必须随进口食品接受检验,未经检验,有关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标签必须随出口食品接受检验,未经检验合格,有关食品不准出口、/p>

  第八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登记、检验工作按下列原则办理9/p>

  一、进口食品标签按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有关规定、贸易双方约定的要求进行登记、检验、/p>

  二、出口食品标签按进口国有关规定、贸易双方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检验、/p>

  第九条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食品标签的检验结果作为签发进出口食品商检单证或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商检印章的依据、/p>

  第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检机构依照《商检法》及《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p>

  一、伪造、变造、盗用食品标签登记证、印章、/p>

  二、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行为、/p>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复议、/p>

  第十二条 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伪造证书、检验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的,依照《商检法》及《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p>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p>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