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卫生标准制(修)订水平,保证卫生标准质量,制定本办法、/p>
一、适用范围
卫生部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卫生标准制(修)订工作、/p>
二、评价内宸/p>
(一)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的自评价、/p>
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于每年6?0日前完成工作情况自评价,填报《卫生标准工作量化评价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以下称卫生监督中?汇总整理,并对自评价情况进行检查、/p>
(二)卫生标准质量的量化评价、/p>
卫生监督中心对各专业委员会上报的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填写《卫生标准质量量化评价表》。卫生监督中心于每年6?0日前统计出各专业卫生标准质量的平均分、/p>
三、综合评件/p>
卫生监督中心于每?月底前完成各专业委员会的综合评价。综合得分由标委会的自评分和卫生监督中心统计的平均分组成,两者各占综合得分的50%、/p>
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0分以上的,评为良好;60分以上的,评为一般;60分以下的,评为差、/p>
附件?nbsp;卫生标准工作量化评价表、卫生标准质量量化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