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国家法规? 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

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6-13 04:00:07 来源9a href="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e/200707/20070704918873.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商务?/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28
核心提示: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予以公市/div>
发布单位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叶/td>
发布日期 2007-07-23 生效日期 2007-08-2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007??3日起执行、/p>

  二、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ldquo;实转管理,即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在合同备案时,须缴纳台账保证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p>

  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A类和B类企业缴?0%的保证金;C类企业缴纳按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100%计征保证金、/p>

  A、B类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如下:

  (一)限制进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类进口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

  (二)限制出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times;(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

  (三)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一)项、/p>

  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A类和 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00%实转管理、/p>

  三、企业在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时,除对限制类商品在申请资料中予以标注外,还需申请限制类商品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相关情况。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应在批准文件中对限制类商品和深加工结转业务予以标注,海关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备案,并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征台账保证金、/p>

  联网监管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也按本条规定进行管理、/p>

  四、开展本公告附件1、附?所列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过渡管理措施、/p>

  (一)?007??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持齐全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仍按原规定管理;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008??3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p>

  上述业务除涉及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或有效期不允许变更外,其他项目均允许变更。对增加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以及办理延期的加工贸易业务,企业须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p>

  (??007??3日起,在2007??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自动失效。企业须向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海关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备案、/p>

  五、对2007??3 日前未获得外贸权的东部地区企业,不予受理其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p>

  但此前已承接过加工贸易委托加工业务、且不具有外贸权的东部地区生产企业,?007?0?3日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型为具有外贸权的企业,以及因企业改制、重组而发生更名但股权和法人代表未发生变化的企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p>

  六、本公告所指中西部地区是指除东部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p>

  七、经营企业应如实申报加工贸易业务。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如实申报限制类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时,将不予审批其加工贸易业务。海关在备案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如实申报限制类商品名称及商品编码时,将不予备案、/p>

  八、本公告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p>

  九、在相关主管部门信息化系统调整前,由海关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简易计征台账保证金的方法征收台账保证金、/p>

  十、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p>

  附件?nbsp;1、新增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2?007年之前已发布的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p>

  海关总署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p>

地区9/font>中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4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