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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质监系统关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实行首错免罚的暂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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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6-07 09:07:11 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788
核心提示 为提高质监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有效性,促进质监工作贴近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企业营造更加宽松、公平、有序的竞争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暂行意?/div>
发布单位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皖质办发?006?9叶/td>
发布日期 2006-07-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提高质监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有效性,促进质监工作贴近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企业营造更加宽松、公平、有序的竞争发展环境,依据〉a href="http://law.www.sqrdapp.com/show-163762.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a href="http://www.saic.gov.cn/zcfg/fl/199302/t19930222_45758.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暂行意见、/p>

  一?ldquo;首错免罚的含么/p>

  本文所指的首错免罚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中,首次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且不是故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较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作出免予罚款的处理、/p>

  二?ldquo;首错免罚的范図/p>

  (一)监督检查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属于一般性质量问题,但未违反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的:/p>

  (二)新办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在申办制造许可的过程中,组织小规模的生产,其产品未流入市场的:/p>

  (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代码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C产品认证证书到期,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年审或换证手续,且不超过三个月的;

  (四)已投入使用的非强制性检定计量器具,若在第一个检定周期未溯源至国家基准,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于《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的经济处罚:/p>

  (五)产品标识不规范的(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除外,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除外);

  (六)免检产品、名牌产品、认证、生产许可证等质量标志标注不规范的(伪造、冒用除外):/p>

  (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即行施工,且未造成任何伤害的;

  (八)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不超过三个月的:/p>

  (九)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p>

  (十)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p>

  (十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p>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实?ldquo;首错免罚的其它情形、/p>

  三、实?ldquo;首错免罚的程庎/p>

  (一)对特种设备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错免罚,应按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rdquo;,责令其改正;

  (二)对其他不需立案的轻微违法行为实?ldquo;首错免罚的,应由承办部门书面报告局案审办审查,符合条件的报 分管局长批准不予处罚,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rdquo;;

  (三)对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轻微违法行为实施首错免罚的,按照立案案件的程序办理,由案审会决定是否不予处罚,决?ldquo;首错免罚的应下达责令改正通知?rdquo;;

  (四)各级质监部门案审会办事机构负责承担首错免罚案件审核、资料归档和信息汇总工作,各级稽查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实行首错免罚;

  (五)实?ldquo;首错免罚的案件,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并做好教育、整改、监管工作、/p>

地区9/font>安徽
标签9/font>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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