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1985??0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p>
3.《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2??3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p>
4.《广东省公司破产条例》(1993??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p>
5.《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1993?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6.《广东省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规定》(1993?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7.《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1994??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 1997??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p>
8.《广东省基金会管理条例》(199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7??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9.《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10.《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p>
11.《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200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p>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