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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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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6-03 11:05:42 来源:上海市卫生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105
核心提示:对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进行调整,取消乙肝表面抗原和e抗原项目,增加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项目(健康检查表见附?,同时适用于食品从业人员)、/div>
发布单位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监督(2010)22叶/td>
发布日期 2010-04-22 生效日期 2010-05-10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卫生局、食药监分局、质量技监局、工商分局9/p>

  根据〉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4374.html">卫生部关于修?lt;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卫政法?010?1号)要求,为做好本市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p>

  一、对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进行调整,取消乙肝表面抗原和e抗原项目,增加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项目(健康检查表见附?,同时适用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单位在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时,如检查结果中肝功能异常,需另外进行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检测,排除甲肝、戊肝后方能发放健康合格证。如体检者在检查中肝功能异常,但体检者不进行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检测的,不得发放健康合格证。健康检查单位在检查中发现体检者患有甲肝或戊肝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p>

  二、公共场所、饮用水、食品、化妆品行业健康证明的编号格式统一调整为:沪+区县简称+□□□□(年份)+□□(体检单位号)+□□□□□(流水号?rdquo;。(样张见附?(/p>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全市通用,有效期1年(法律、法规或规章对部分行业健康证明有效期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业人员在公共场所、饮用水、食品、化妆品行业间调换工作时,所持有效健康证明在公共场所、饮用水、食品、化妆品等行业间同等有效、/p>

  四、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行业健康检查的收费根据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医保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医技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进行调整,如检查结果中肝功能异常,进行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检测的,需另行收取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检测费、/p>

  本通知?010??0日施行。各区县卫生局应将本通知要求转发辖区内健康检查单位。原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相关规定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p>

  附件?.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体检?/p>

  2.健康合格证样弎/p>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下载.doc

地区9/font>上海
标签9/font>预防检?nbsp;化妆?nbsp;饮用?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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