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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卫生管理办法【废止【/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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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5-29 03:20:11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61
核心提示: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提高食用菌的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卫生部特制订食用菌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卫生
卫生?/div>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1986-12-31 生效日期 1986-12-3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09-05-27
属?/th> 规范性文仵/td> 专业属?/th> 通用基础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3件)(卫生部?009 67 号)//www.sqrdapp.com/law/shipin/163512.html

第一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提高食用菌的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p>

第二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蘑菇、香菇、草菇、木耳、银耳、鸡(土从)、猴头等鲜、干食用菌及其制品、/p>

第三 为防治病虫害,使用药物消毒杀虫时,仅能用于菇房,并应严格掌握用量 严禁使用1605?059?66、DDT、汞制剂、砷制剂等高残毒或剧毒农药、/p>

第四 栽培食用菌使用的材料,应报请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审查,符合卫生要求,方能生产、销售、/p>

第五 食用菌制品,使用添加剂应符合现行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原料用水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p>

第六 食用菌生产购销部门,必须加强毒菌、食菌鉴别知识的宣传,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对食用菌要做到专人负责,分类收购,严格检查,防止毒菌混入,严禁掺假、掺杂、/p>

第七 食用菌的包装、贮存、运输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严禁使用装过农药、化肥及具他有毒物质的容器包装,严禁与农药、化肥、中草药材和其他杂物混堆、混运、/p>

第八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向生产、销售等单位,根据需要按手续无偿采取样品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p>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食品卫生管理预防食用?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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