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64655.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p>
第二 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p>
(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p>
第三 下列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一)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p>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p>
(三)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p>
第四 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p>
第五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p>
第六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p>
第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