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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大米加工不得使用绵白糖水溶液抛光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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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5-24 08:30:31 来源: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230
核心提示:转发《关于大米加工不得使用绵白糖水溶液抛光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9-10-09 生效日期 2009-10-0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局,各有关机构9/p>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大米加工不得使用绵白糖水溶液抛光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9]8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市场准入相关工作、/p>


附:《关于大米加工不得使用绵白糖水溶液抛光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9]884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br />

地区9/font>山东
标签9/font>大米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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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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