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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等三部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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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5-21 11:04:43 来源:浙江省质监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620
核心提示:各市、县(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叐举报制售假冒
发布单位
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浙财行字?002?9叶/td>
发布日期 2002-03-01 生效日期 2002-03-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9/p>

  现将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437.html">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p>

  一、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外,承担法定打假职责或义务的执法人员,其举报行为不适用本办法、/p>

  二、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功等级和执法机关罚没款入库数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含大案要案)规定如下9/p>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罚没款的8%及以下给予奖励、/p>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罚没款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p>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罚没款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p>

  (四)属于四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罚没款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p>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罚没款,但又属于一级举报、二级举报的个案,可视情给予举报人员500元及以下的奖励、/p>

  三、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请,近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部门专项核拨、/p>

  四、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9/p>

  (一)申请。举报人有奖励要求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承办部门根据规定标准,填写浙江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业有功人员审批表(附表一),经本机关财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报批、/p>

  (二)审批。个案奖励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案审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个案奖励金额?万元以上的(?万元),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p>

  (三)通知。由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填?ldquo;浙江省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通知?rdquo;(附表二,以下简?ldquo;奖励通知?rdquo;),送举报有功人员。因故无法通知举报有功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p>

  (四)发放。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rdquo;后,应按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奖金,行政执法机关应指?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浙江省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金发放记?rdquo;(附表三)、/p>

  五、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执法部门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500元及以下的奖励、/p>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的其它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奖励、/p>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p>

  附件: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附件下载.doc

  省财政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二年三月一?/p>

地区9/font>浙江
标签9/font>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假冒假冒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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