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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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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5-20 08:25:21 来源9a href="http://www.nhc.gov.cn/bgt/pw10603/200605/4edb08a2690a4d0f96abe33ecb0ec4d8.s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莱芜市卫生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428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9日发布、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进行修改、/div>
发布单位
卫生
卫生?/div>
发布文号 卫政法发?006?8叶/td>
发布日期 2006-02-13 生效日期 2006-02-1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9/p>

  根据〉a href="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content_25101.htm">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对〉a href="http://law.www.sqrdapp.com/show-1640.html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9日发布、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修改如下: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p>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p>

  ?nbsp; ?nbsp; ?/p>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行政处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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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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