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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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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05-07 09:26:18 来源9a href="http://amr.sz.gov.cn/gkmlpt/content/8/8773/mmpost_8773736.html#882"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9span id="hits">9936
核心提示:《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02号令)于2007??7日公布,?008??日起施行、/div>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2009年第100号公呉/td>
发布日期 2009-10-22 生效日期 2009-10-2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通告公告 专业属?/th> 标签标识,其他
备注
  〉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82758.html" target="_blank">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02号令)于2007??7日公布,?008??日起施行。该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009?0?2日公布了〉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50542.html" target="_blank">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宙/a>》(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广大食品生产者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div>
  鉴于部分食品生产者尚有一定数量的符合原规定要求的食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食品生产者在2010??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识包装,也可以在销售单元中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识中有关内容,保证全部标识内容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自2010??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div>
  特此公告、/div>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div>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食品标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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