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 根据2010?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gt;?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2015??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gt;?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br />
第一条(依据(/div>
第一条(依据(/div>
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2134.html" target="_blank">盐业管理条例》、〉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2218.html" target="_blank">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侊/a>》、〉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2215.html" target="_blank">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div>
第二条(适用范围(/div>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运、购销及其管理活动、/div>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盐产品,是指氯化纳(NaCl)含量为50%以上的产品、/div>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div>
多品种食盐,是指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药物、调味品等,生产加工成的各式花色品种的食盐、/div>
第四条(管理部门(/div>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ldquo;市经济信息化?rdquo;)是本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盐业及食盐专营工作,实施本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div>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ldquo;市盐务局)承担本市食盐批发许可、盐业稽查、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并接受市经济信息化委的领导、/div>
本市各级经济、工商、公安、卫生、质量技监、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div>
第五条(生产加工食盐的条件)
企业生产加工食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div>
企业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除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加工食盐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加工厂房和设备:/div>
(二)有相适应的质量检测手段;
(三)国家盐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div>
第六条(生产加工食盐的申请和审批(/div>
企业生产加工食盐(含多品种食盐)的,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div>
第七条(食盐批发许可申请的审批)
食盐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div>
企业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应当向市盐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盐务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div>
第八条(食盐的批发)
市盐业公司负责全市食盐的统一供应。经市盐务局审核批准的区(县)、乡(镇)食盐批发企业承担本区域内的食盐批发业务、/div>
市盐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计划统一购进食盐。区(县)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向市盐业公司购进食盐;乡(镇)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向本区(县)食盐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也可以直接向市盐业公司购进食盐、/div>
第九条(食盐批发的价格和报表(/div>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经营,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div>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定期填写进销存报表,并按规定报送市盐务局、/div>
第十条(碘盐和包装)
批发、零售的食盐应当是合格碘盐、/div>
零售食盐应当采用小包装后方可销售。散装和非小包装食盐不得在任何商业渠道零售、/div>
第十一条(零售食盐的进货和价格(/div>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市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div>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食盐、/div>
第十二条(生产用食盐(/div>
因生产加工需用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市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div>
食品和副食品的加工、酿造、腌制、畜牧、水产养殖需要用盐的,应当使用食盐,并向前款规定的企业购进食盐、/div>
第十三条(纯碱、烧碱工业用盐)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由制盐企业和纯碱、烧碱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订立购销合同,直接供应、/div>
本市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应当在购销合同订立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市盐务局备案、/div>
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转销纯碱、烧碱工业用盐的,应当仅限于转销给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并应当报市盐务局备案、/div>
第十四条(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div>
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由市盐业公司统一经营、/div>
根据方便供应的原则,市盐业公司可以委托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销售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未受委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div>
因生产加工需要使用除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的,应当向市盐业公司或者其委托的食盐批发企业购盐、/div>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食盐以外的其他用盐作为食盐销售、/div>
第十五条(储运中转)
外省市的盐产品经本市口岸出口到国(境)外或者经本市转运到其他省市的,盐产品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盐产品到达本市的12小时之前,向市盐务局申报,并接受市盐务局的监管。经本市中转、调运、储存的外省市的盐产品,不得在本市销售、/div>
第十六条(非碘盐的供应)
对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由市盐务局指定的非碘盐零售商店或者医疗机构供应非碘盐;患病人员应当持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指定的商店或者医疗机构购买非碘盐、/div>
第十七条(稽查措施)
市盐务局在稽查涉嫌盐业违法经营活动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取证、收集资料;
(二)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就盐产品的有关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
(三)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的文件、发票、凭证、帐册及其他相关材料:/div>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div>
第十八条(稽查机构的守则(/div>
市盐务局在开展稽查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有关单位的盐业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div>
(二)在稽查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稽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不干预相关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自行承担稽查活动的经费、/div>
第十九条(稽查人员的义务(/div>
市盐务局稽查人员在稽查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不泄露在稽查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不接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任何馈赠、报酬及宴请,不参加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娱乐、旅游等活动:/div>
(三)不在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处报销任何费用:/div>
(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div>
第二十条(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义务(/div>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受稽查过程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9/div>
(一)说明事实真相,回答市盐务局提出的有关稽查问题;
(二)如实提供与稽查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材料:/div>
(三)配合市盐务局的稽查取证工作,妥善保管有关的证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div>
第二十一条(移送)
市盐务局在稽查涉嫌盐业违法经营活动时,发现所稽查的事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div>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div>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div>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食盐专营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div>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盐务局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div>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盐务局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div>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市盐务局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div>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市盐务局依照《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div>
第二十五条(对未填报进销存报表等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盐务局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div>
第二十六条(对不按计划擅自购进食盐等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盐务局责令改正,对其中转让、购销、储运的盐产品可指定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按散装工业盐最低出厂价予以收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div>
第二十七条(刑事责任(/div>
对违法经营的责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北京辽宁江苏
第二十八条(区县盐业管理工作(/div>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部门协助市盐务局做好本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div>
[
政策法规搜索]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第二十九条(实施日期(/div>
本规定自2001??5日起施行、/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品重点行业全面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通知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食品经营违法案件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 (徐市监法?024??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指引》的通知 (徐市监法?024??
-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佛山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公告 (佛市监公字?024?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枣庄石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字?024?1?
-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卫规?024? ?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府函?024??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024??
-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024年清远市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非甾体抗炎药品及其系列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闽市监办?024??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市监规?02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工作的通知 (新安办?023?3?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市监规发?023?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023年版)的通知 (新政办发?023?7?
-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 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泔/A>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裁量权规范》等6个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通知 (杭市管?023?79?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 (陕政办发?023?7?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体系建设指导书》的通知 (鄂市监办食生函?023?6?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5?2003-08-07)》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版(参考清晰版(/a> 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024年版(/a> 在公司A产品标签上标注搭配公司B产品食用更美味可以吗
- 企业,你的标签这样标识,难怪监管部门让你自证清白!
- 分装的定么/a> 朋友美团点了一个猪蹄,但是有猪毛在上面,请问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吗>/a> 生开扇贝柱属于食用农产品吖/a> 速冻调制食品SB10379是否要符合GB19295
- 大家来找茬,看看这款料酒标签合规吖/a> 求助:保质期写错被投诈/a> 关于异麦芽酮糖醇的使?/a> 委托生产的产品被抽检出不合格的处罚对象是委托方还是生产商或者两者都会被罚?
- 真假五常大米
- 商标授权和委托生?/a>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