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已?010??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010??日起施行、/p>
署 盛光祕/p>
二○一○年三月一?/p>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762.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361.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57994.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侊/a>》(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p>
第二条 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p>
第三条 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以下案件:
(一)适用《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p>
(二)适用《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p>
(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金额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
(四)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人民?0万元以下,物品价值在人民?万元以下的、/p>
第四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根据海关要求提交有关单证材料、/p>
第五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案件的,海关应当当场立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p>
第六条 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将行政处罚告知单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签收、/p>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简单案件,可以不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p>
第七条 海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一)当事人对被告知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无异议,并填写《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的:/p>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能够当场进行复核且当事人对当场复核意见无异议的、/p>
第八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海关应当在立案?个工作日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p>
第九条 适用简单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终止适用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一般程序规定办理,并告知当事人9/p>
(一)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p>
(二)当事人对海关告知的内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海关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三)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四)当事人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的、/p>
第十条 本规定中?ldquo;以下?ldquo;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p>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p>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日起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