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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油炸食品认证及棕榈油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绿认[2008]15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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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8-09-22 09:37:17  来源: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浏览次数:3051
核心提示:为确保绿色食品认证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提升绿色食品品牌的公信力,促进事业又快又好发展,中心于5月13日组织有关科研单位、行业管理学会、省绿办和生产企业的专家在京召开了“油炸食品(薯制品)及棕榈油质量安全研讨会”。根据专家意见并结合绿色食品发展现状,中心就油炸食品认证及棕榈油质量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发布单位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发布文号 中绿认[2008]153号
发布日期 2008-06-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和《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农绿认[2014]24号)

  各地绿办(中心)、各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定点检测机构:

  为确保绿色食品认证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提升绿色食品品牌的公信力,促进事业又快又好发展,中心于5月13日组织有关科研单位、行业管理学会、省绿办和生产企业的专家在京召开了“油炸食品(薯制品)及棕榈油质量安全研讨会”。根据专家意见并结合绿色食品发展现状,中心就油炸食品认证及棕榈油质量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  鉴于高温油炸过程(指>130°C)可能产生有害致癌物质,停止所有高温油炸食品的绿色食品认证申请。

  二、  对于低温(<130°C)油炸的其它类产品,如水果、蔬菜等,仍纳入认证范围。

  三、鉴于油炸薯制品在油炸过程中产生有害物质可能性较高,停止油炸薯制品的绿色食品认证申请。

  四、如生产实际中必须使用进口棕榈油,而绿色食品棕榈油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按以下规定进行质量管理:

  (一) 棕榈油应有固定的来源,申请认证时应提供购销合同及近期批次购买发票复印件。

  (二) 申请认证时应提供中心定点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产品的特征指标及质量指标应符合《食用棕榈油》(GB/T 15680-1995)标准4.1的要求;产品的卫生指标应符合《绿色食品食用植物油》(NY/T 751-2007)标准的3.5的要求。

  五、请各地绿办及时通知所辖区域内绿色食品高温油炸食品及油炸薯制品生产企业,做好产品包装材料印刷的规划工作。绿色食品证书有效期满后,各有关企业应立即停止在该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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