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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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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8-06-22 02:55:24 来源9a href="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898145/index.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关总署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354
核心提示: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制定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18??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017年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div>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叶/td>
发布日期 2018-06-21 生效日期 2018-06-2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19-01-22
备注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1897372/index.html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span style="font-family: "Microsoft Yahei", Verdana, Arial; font-weight: normal;">2019年第18叶/span>(/span>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预录入编号、海关编号、境内收发货人、备案号、运输方式、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消费使用单?生产销售单位、征免性质、包装种类、标记唛码及备注、项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申报单位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div>
二、新?ldquo;境外收发货人?ldquo;货物存放地点?ldquo;启运?rdquo;?ldquo;入境口岸/离境口岸?ldquo;自报自缴?个栏目的填制要求、/div>
三、修?个栏目的名称,将收发货人改为境内收发货人,将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改为进境关别/出境关别、将装货?指运?rdquo; 改为经停?指运?rdquo;,将随附单证改为随附单证及编?rdquo;、/div>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div>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div>
六、新版通关参数可到海关总署门户网站(首 > 在线服务 > 信息查询 > 通关参数)中关检融合部分通关参数查询及下?rdquo;区域下载、/div>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018??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017年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div>
特此公告、/div>
海关总署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进出?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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