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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2011年第3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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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2-15 15:21:29  来源:国家认监委  浏览次数:4724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对2005年6月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旧版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
发布单位
国家认监委
国家认监委
发布文号 认监委2011年第34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1-12-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4-04-23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1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29号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认证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对2005年6月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旧版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认证实施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各机构应尽快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管理体系文件,并做好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和GB/T 19630-201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宣贯。

  二、自2012年3月1日起,认证机构对新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及已获认证企业的认证活动均需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执行。

  三、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1号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废止。

  附件: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9:2011).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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