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陕食药监发?016?9?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陕食药监发?016?9?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6-06-20 04:56:45 来源: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3207
核心提示:为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016?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饭馆、咖啡馆、酒吧、茶?类餐饮服务场所行政许可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食药监发?016?9叶/td>
发布日期 2016-06-15 生效日期 2016-06-1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http://www.sxfda.gov.cn/sxfda/CL0009/2af17ab4-1a52-42cc-ad49-8324de5995db.html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卫生计生局9/div>
  为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016?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饭馆、咖啡馆、酒吧、茶?类餐饮服务场所行政许可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9/div>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整合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从简政放权、提高效能、优化服务、便民利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重要意义,认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抓好整合调整工作。要加强沟通协调,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无缝衔接、/div>
  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衔接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自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016?2号)印发之日起,停止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类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核发,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016??0日前发布公告,注销已核准且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仅限于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的公共场所许可证。对于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外还有其他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其经营项目及时进行变更、/div>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2777.html" target="_blank">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7704.html" target="_blank">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陕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准入,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下一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国家总局《通则》的修订情况,修订完善《实施细则》,对上?类公共场所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进行整合,调整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div>
  三、精心组织,确保整合有序推进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确保整合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地应通过分级培训,指导基层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通过制定办事指南并在政务网站公布,指导食品经营者申办食品经营许可事项;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宣传,提高媒体、经营单位、公众对许可整合调整工作的知晓度;通过建立部门之间的传染病疫情及隐患报告通报机制,消除监管风险;通过改进监管方式,强化餐饮服务场所事中事后食品安全监管、/div>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对整合调整情况的督查、/div>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29-62288388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联系人:白沛 联系电话?29-89620651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伙/div>
  2016 ??5?/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