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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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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6-20 09:15:56  来源: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13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性质,优化提升备案工作流程和信息化水平,实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对《甘肃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甘卫食品发〔2018〕38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6-19 生效日期 2024-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相关法规: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的通知 (甘卫食品发〔2018〕3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性质,优化提升备案工作流程和信息化水平,实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对《甘肃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程序》(甘卫食品发〔2018〕38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甘肃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备案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规定。  

二、备案范围  

鼓励甘肃省境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省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鼓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制定保障产品安全、提升产品品质的食品企业标准,提升标准实用性。企业应当对企业标准负责,保证企业标准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并公开承诺。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甘肃省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必须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甘肃省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对按照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相关指标执行的企业标准,企业无需申请备案。  

三、备案性质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  

四、备案程序  

按照进一步优化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原则,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实行全程网上在线办理,办件类型为即办件。取消专家签字环节,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取消加盖备案公章(即对备案企业标准不再加盖“甘肃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章”),取消水印(即对备案企业标准不再加盖“甘肃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骑缝章”),取消备案号(即不再标注备案编号)。  

优化后企业标准备案办理程序:甘肃省食品生产企业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登录企业法人账号后,提交材料在线办理。属于备案范围且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并及时公开;不属于备案范围或属于备案范围但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  

五、备案材料  

申请备案食品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PDF电子版(材料应清晰,内容完整、前后一致,每页加盖企业公章):  

(一)甘肃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修订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替代原备案标准,原备案标准自动失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修订的情形。  

七、备案注销  

有以下情形之一,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注销已备案的企业标准。  

(一)发现已备案企业标准与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相矛盾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经协调企业不予修订的;  

(二)企业因实际生产改变等情形,主动申请注销已备案企业标准的。  

八、备案后管理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严格企业标准备案管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标准执行情况,当发现已备案标准存在问题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协调企业修订标准或注销备案。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  

九、其他  

(一)实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  

鼓励我省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在平台主动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即完成自我声明公开。食品企业对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公开申明的企业标准负责并实施动态管理。对于经企业修订的备案标准和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或被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备案的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应当及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明示。  

(二)本程序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之前我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关规定与本程序不一致的,以本程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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