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国市监标准〔2018〕84号)的通知,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作为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实施的工作机构,就近期走访调研和相关单位咨询反馈有关问题声明如下:
1. 我院从未指定任何一家社会团体(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及产业技术联盟等)作为“领跑者”相关团体标准的唯一发布单位。
2. 我院从未将“领跑者”相关团体标准作为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的前置条件和必备要求。
3. 我院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承担评估机构的征集、申报等工作。
请有关单位知悉,如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存在相关问题,可向我院反映,我院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传真:010-58811714 电话:010-58811627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邮政编码10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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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