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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外卫生注册的,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卫生注册登记后,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对外办理。

  【释义】  本条是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规定。

  食品卫生关系着人类健康,各国都十分重视。当前,世界各国尤其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都通过制定法令,对食品卫生质量进行严格的管理,而且要求越来越高,规定越来越严,需要检验的项目也越来越多。我国一向重视进出口食品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严格的检验管理措施,对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进出口食品。

  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冷库、仓库和出口的食品须接受卫生监督检验。1994年发布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规则》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要求》,对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的申请、评审、注册发证及其监督管理作了具体规定,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厂、库的注册工作。为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要求,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同年又发布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对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本条规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的国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卫生注册登记。目前,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布《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前已发布了第一批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主要限于进口肉类(包括各种畜禽肉、肉制品,可食用的副产品和内脏)。凡向中国出口《目录》内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须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未获得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的食品,不得进口。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评估合格。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应为非疫区。通过提供必要的资料,证明向中国输出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来自非疫区。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应是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并在其有效监管之下的企业,其卫生条件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国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当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派出评审组对所推荐的国外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评审,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对符合条件的国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

  本条规定,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的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目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卫生注册或者卫生登记,填写并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同时提供本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文件等有关资料,并证明已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了卫生质量体系。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接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卫生注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按要求组成评审组。首先对企业申请书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以及相应的卫生管理规范进行现场评审。对列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还要依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进行现场评审。评审情况通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报告和限期改进的意见。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报告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评审结论。对评审不合格的,签发评审不合格通知;对评审合格的,批准注册并颁发卫生注册证书。

  本条还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注册推荐的有关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外注册的应按规定取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在此基础上向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参照卫生注册登记的程序进行评审,对评审符合要求的,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填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推荐表》,并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报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材料,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符合要求后,统一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主管当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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