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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管理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68号)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作为何种食品管理的请示》(卫监秘〔2007〕2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关于石榴提取物和石榴籽油能否作为新资源食品管理,需要对其安全性等资料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

  此复。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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