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公安厅五部门联合修订印发《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甘食药安委办发〔2024〕2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有效期为5年,2020年4月22日已废止失效。为防范化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遏制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组织修订了《办法》,厘清各方责任,细化工作要求,为我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提供遵循。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供应单位、学校大宗食品原料供应商。
三、增加内容
为适应新形势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与已经废止的原《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相比,《办法》增加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包保管理责任、自主经营管理、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五十三条,对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各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管责任,自主管理和承包经营管理,学校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监督管理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职责分工方面。一是强化学校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二是压实包保责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层级对应包保学校,每年对学校食品安全开展现场督导不少于1次。三是明确各方职责。学校要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包保干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指导学校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指导学校开展有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公安部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受理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校园食品安全案件,打击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二)关于学校食堂管理方面。一是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出要求。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应依法依规各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实施“双配备”工作机制;高等学校食品安全总监原则上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餐饮服务部门负责人担任,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总监原则上由分管副校长(园长)担任。二是对食堂经营方式作出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应向本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选取餐饮服务单位;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学校食堂必须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三是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从管理人员的职责、陪餐制度的落实、加工操作过程的规范、自查制度的建立、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食品安全舆情及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实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要落实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禁止采购和使用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大宗食品的招标、食堂台账记录等制度。
(三)监督管理方面。一是对学校自营食堂经费管理等方面作要求。二是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方或委托经营方应依法取得学校所在地(“所在地”一般指所在县级行政辖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食堂经营权不得分包或转让,明确了学校与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方签订合同(协议)的要求。三是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相关事项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应处置。四是对于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等特殊情况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可参照《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可参照《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