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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改并继续执行《山东省农业农村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鲁农法字〔2024〕18 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评估,省农业农村厅确定对《山东省农业农村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并继续执行,修改内容如下:

1.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分类专项名录库,如种子、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单位名录库等。”

2.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

3.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取得省政府颁发的执法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4.第二十七条的监管方式增加“非现场检查”,放在“抽样检测”之后。

5.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原《山东省农业农村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鲁农法字〔2019〕16号,登记号SDPR-2019-0190004)自2025年1月1日起废止。修改后的《山东省农业农村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见附件),登记号为SDPR-2024-0190002,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   山东省农业农村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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