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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 (晋市监发〔2024〕225号)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为引导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凝聚社会共治合力,及时有效防范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2024年第3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38号)等规定,现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奖励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内部举报人界定

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条、《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是指内部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向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行为。

二、依法调查处置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内部举报人举报后,应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做好举报奖励的认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等工作。经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予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后,邀请其协助调查。

三、公开举报方式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内部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鼓励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积极沟通,制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相关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指导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四、举报奖励

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办理、发放等事项,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执行;各市制定有相关制度的,按其具体规定执行。

符合奖励条件的,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奖金申领事项。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不予奖励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除物质奖励外,在征得内部举报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同一内部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五、内部举报人信息保护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内部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内部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内部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在办理举报奖励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擅自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监管部门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内部举报人所在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内部举报人责任

内部举报人举报应为实名举报,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干扰办案。对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恶意举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严格处理。

内部举报人应当配合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证明材料等必要的个人信息。内部举报人对奖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酌情考虑。

七、企业责任

企业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建立完善食品生产经营安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机制和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内部化解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研判核实内部人员反映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有针对性地自查自纠,主动防范化解风险,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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