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川办发〔2022〕17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18日
川办发46号附件.pdf
川办发46号公开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