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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冀市监发〔2024〕14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9月23日

河北省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检验检测是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在产品质量提升、服务产业升级、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技术支撑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委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我省检验检测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持续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全面提升检验检测供给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培育新质生产力,着力解决检验检测行业风气、市场秩序、服务水平、监管效能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检验检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有效性,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严惩弄虚作假,深化重点领域违法违规整治重点聚焦机动车、生态环境、建筑、食品、特种设备等“舌尖上”“车轮上”“屋檐下”的检验检测弄虚作假、违规经营、吃拿卡要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对故意出具虚假、不实、超资质能力范围报告、资质能力不能持续保持发证条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从严从重惩处。

1.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检验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婴幼儿配方食品、饮料、速冻食品、水产制品和儿童用品、建筑保温材料、珠宝玉石、化肥、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食品或产品,以及近三年承担过抽查、监测与复检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为重点,依法查处超范围出具报告、基本条件和技术不能持续满足原发证条件仍对外出具报告、不实报告、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持续加强线上线下检验检测市场协同监管,推动网络平台检验检测活动治理。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检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深入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在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对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省市场监管局将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比对活动,通过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检验检测报告,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核,对关键项目、重要点位进行复验比对,依法查处未按安全技术规范检验、违规减少检验项目、使用无证人员检验、出具严重失实或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检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3.深入开展机动车检验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要求,联合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保持情况,依法查处超范围出具报告、资质能力不满足原发证条件仍对外出具报告,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技术手段监控巡查,对异常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及时预警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替检代检、未经检测出报告、减少检验项目或降低检验标准、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机动车检验机构和罐体检验机构使用作弊软硬件、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交通运输部门不予采信道路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数据。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检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4.深入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虚假行为专项整治。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近年来依法查处的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复核复查,对仍存在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并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出现“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符合涉嫌犯罪移送情形的,及时做好刑事移送。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检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

5.深入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检测机构场所、人员、设备、质量保障体系等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检测机构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将检测合同、检测报告、检测数据溯源情况等纳入检查范围,依法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超出资质范围承揽业务、违规减少检测点位、压减检测环节、更换检测材料、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检测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等行为,对违法违规检测机构形成有力震慑。2024年11月底完成检查。(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各地各部门要将此次整治行动与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年度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综合治理行动结果相互采纳,原则上一家机构只检查一次。

(二)促进公平竞争,破除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

6.加强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常态化清理。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加强检验检测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坚持“谁制定,谁审查,谁清理”的原则,防止出台设置不合法、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设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需求不相适应的资质、地域等限制性条件,对异地或民营机构检验检测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排斥、限制异地或民营机构进入本地检验检测市场或参加本地检验检测服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措施。严肃查处利用行政权力和职务影响干预或者变相干预单位或者个人到指定机构检测等滥用行政权力、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2024年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7.着力推动京津冀检验检测报告互认互信。深化京津冀检验检测领域监管合作,通过联合开展互派专家交叉互查、能力验证、技能比武等活动,推动三地监管工作交流,实现监管资源互补。抓好《关于京津冀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和采信的公告》的贯彻落实,全面实现京津冀三地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互认。完善京津冀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抽检监测信息通报机制,推动政府间数据共享。2024年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三)聚焦“急难愁盼”,办好利企惠民实事

8.加大民生领域抽检力度。聚焦食品、消费品、重点工业品、特种设备等涉及民生领域产品,科学制定抽检计划,统筹采取随机抽检与重点抽检相结合的模式,对生产者、销售者、电商平台等重点经营场所实施抽检,加大监督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覆盖面,提升抽检结果告知、信息公示等后处理质效,实现抽检一类产品、整顿一个领域、提升一个行业,着力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持续开展食品安全“你点我检”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市场等活动,向群众科普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共同守护食品安全。2024年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9.切实保障群众权益。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咨询、投诉、举报渠道,通过全国12315平台、检验检测业务咨询电话和咨询邮箱等方式,方便消费者在线咨询、投诉、举报,确保群众反映的困难、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持续完善河北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管理系统等信息查询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和消费者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信息查询和监督。积极利用“世界认可日”、“质量月”等活动时机,组织开展实验室开放、公益检测、便民检测、技术培训等系列活动,增进社会对检验检测行业的了解和信任。2024年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10.减轻企业送检负担。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推动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优化检验检测服务,完善服务机制和管理流程,规范服务协议订立和业务宣传。扎实开展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行动,促进产业发展与检验检测同频共振、相融相促。倡导有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灵活开展设备共享,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检测费用。鼓励有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检验检测在线查询、委托下单、物流送样、费用支付、自助开票、报告下载等全流程网络服务办理功能,让委托单位送检实现“一次不跑,事事办好”。2024年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11.持续改进政务服务。各地各部门要持续优化检验检测营商环境,强化检验检测行政许可各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持续提升“极简办、智能办、马上办、满意办”新“四办”工作质效,在“简、智、快、好”上用真劲、求突破。落实“一网通办”要求,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巩固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成果,进一步健全网上咨询、申报、审批服务等流程,确保企业和群众网上办事流程清晰、操作便捷、沟通顺畅。要进一步强化数字赋能,优化服务供给,深入推进数字政务服务建设,不断更新优化检验检测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各类功能,实现“把复杂留给系统、把方便留给群众”。2024年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四)紧盯“吃拿卡要”,整顿行业不正之风

12.严格规范监管执法。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检验检测领域推行“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避免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切实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推进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在检验检测监管领域落地见效,不断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2024年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13.强化许可评审监督。全面落实检验检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规范许可条件、优化许可程序、提高许可效率。探索建立检验检测技术评审闭环监督机制,加强评审质量监督抽查,严肃查处各类违反公正性、廉洁性的评审行为,坚决纠正评审不正之风,对评审质量存在问题的评审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按规定暂停、停用或撤销评审员资格。2024年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14.督促机构合规经营。各地各部门要围绕落实检验检测机构经营主体责任,采取定期开展警示教育、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按照“谁出证(数)、谁负责”的原则要求,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等核心管理人员职责,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检验检测过程管理,保证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严守行业底线,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严禁以虚假、不实检验行为降低经营成本。2024年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15.推进行业自我约束。引导行业协会组织制定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自觉提升收费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探索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等制度,鼓励同业监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检查市场监管系统所属单位是否存在违规开展有偿服务活动、收取不正当费用,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等行为。2024年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五)完善行业治理,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16.完善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加强京津冀三地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政策研究,推动三地检验检测资质管理工作协同。建立我省检验检测标准数据库,为监管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标准查新,促进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资质能力,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2024年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7.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各部门依托省级联席会议,建立检验检测行业治理协调机制,健全部门间的线索通报、风险交流、联合执法等长效工作机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精准治理薄弱环节,及时堵塞制度管理漏洞。各地各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治理为契机,全面梳理各行业领域检验检测管理工作边界,科学界定事权,进一步厘清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明确职责分工。2024年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18.探索实施信用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行业监管及行政处罚信息归集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从业机构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提高违法失信成本,推动实现“信用监管”。推进检验检测机构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对全省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风险分级逐一进行分级评价,定期实施动态调整,对高风险机构加大监管频次,对低风险机构做到无事不扰,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2024年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2024年11月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检验检测领域综合治理行动是维护检验检测行业公信力的有效举措,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量化工作任务,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将适时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联合督导检查。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控与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用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强化对典型事迹的宣传,有效推动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持续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梳理本地区本部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定期通过政务信息、工作汇报等方式,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请各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本行业、本地区综合治理行动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典型案例、工作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报送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案要案和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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