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公安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秋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4〕65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