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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标准〔2024〕25号)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场监管局,在津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承担单位:

为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不断提升标准的适用性,更好地发挥强制性标准的筑底线保安全作用,国家印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实施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现转发《意见》并就落实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分析对象

(一)纳入清单的标准。对截至2023年底新实施满三年左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为2020年),纳入年度统计分析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相关统计分析点对所负责的统计分析领域及标准开展年度统计分析工作。

(二)重点关注的标准。除清单中的标准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工作需要,选取安全风险大、社会关注度高领域的强制性标准纳入年度统计分析范围。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选取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二、统计分析内容

根据产品、过程和服务等不同类别标准的特点,提出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统计分析内容和指标。统计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

(一)标准执行情况分析。重点分析企业对标准的总体执行和达标情况,应统计计算标准执行率以及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达标率;政府在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引用、司法方面对标准的应用情况,检验、检测、认证或鉴定等机构应用标准的情况,公众对标准的认知情况。

(二)标准适用性分析。重点分析标准适用范围与当前产业发展水平是否匹配,比如是否存在未被覆盖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比如引用的检测方法标准是否已经更新;具体技术要求和指标规定的明确、清晰程度;与当前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以及国际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比,标准技术指标是否全面覆盖,标准技术要求是否先进合理、是否与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一致,是否有利于保持和提升我国相关产业在国际上的发展水平。

(三)标准协调性分析。重点分析该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其他强制性标准主要技术指标的协调情况,与支撑该标准实施的配套标准的协调情况,与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核心的标准体系的协调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产业政策的协调情况。

(四)标准实施制约因素分析。重点分析未达标企业实施标准过程中存在的达标难点和问题,着重从设计、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检测、人员能力、标准理解、投入等方面,识别分析未达标的原因,给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五)标准实施成效分析。重点分析标准对保障民生和安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贸易便利化、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贡献和影响,提出具体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指标。经济效益可以从产品或服务质量提升、行业总产值或利润变化、拉动投资效应、行业生产效率、产业集中度、自主品牌市场占有率、产业技术进步、产业国际竞争力、产品出口情况等方面选取定量指标。社会效益可以从公众满意度、拉动就业、消费者投诉变化、事故发生及死伤情况变化等方面选取定量指标。生态效益可以从污染物减排、碳减排、能源节约、水资源节约、材料节约、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选取定量指标。在分析实施成效时,应针对具体指标,将标准实施前和2023年底的数据作对比分析。

三、统计分析方法

(一)标准资料及实施信息收集

1.标准资料收集

(1)标准正式文本及编制说明;

(2)该标准配套标准的最新情况;

(3)所属领域的标准体系;

(4)国际或发达国家(区域)的最新技术法规、标准;

(5)推动标准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标准文件,如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6)与标准实施相关的检测实验室、认证机构清单;

(7)与标准实施相关的技术工艺材料清单。

2.标准实施信息收集

(1)市场准入数据,如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许可、备案;

(2)监督执法数据,如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

(3)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

(4)认证机构的现场检查数据;

(5)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实施标准的数据;

(6)标准组织起草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统计分析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等组织的标准宣贯数据,形成标准实施宣贯情况清单;

(7)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数据;

(8)国际或国外政府、机构或企业反馈的标准实施数据。

(二)问卷调查

面向企业等标准实施主体和消费者开展问卷调查,获取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第一手数据。

1.企业等标准实施主体问卷调查

在问卷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实施成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方面的指标。

研究确定有代表性的企业、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社会团体、实施监督部门等实施主体,开展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面向企业问卷调查时,调查对象应覆盖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不同规模,调查企业的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少于行业企业总数的10%或不少于50家企业,行业企业总量少于50家的全部纳入问卷调查范围。

2.消费者问卷调查

对于产品或服务类强制性国家标准,可同步开展消费者问卷调查,收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过程中对标准的了解情况。一般情况下,调查消费者的数量应不少于1000人,调查方式可采用网络调查、电话调查等。对于用户为非消费者的产品,比如个体防护装备、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调查用户的数量应不少于100。

(三)座谈调研

针对标准适用性、协调性及实施制约因素等,与实施监督部门、组织起草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检测认证机构、企业代表开展座谈,重点调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标准所处领域、行业、产业链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当前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标准适用范围的全面性和匹配度;

(2)标准总体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标准实施前后行业发展的变化,取得的主要成效;

(4)未达标企业面临的主要困难,以及制约因素;

(5)标准体系建设及改进情况;

(6)标准技术指标覆盖的全面性,技术要求的先进性、合理;

(7)与标准实施相关的配套标准情况;

(8)与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产业政策的新制定或修订情况;

(9)对强化标准实施或更新升级标准的措施建议。

(四)数据分析

针对标准实施信息收集、座谈调研和问卷调查获得的数据,充分考虑行业特点、领域特色和产业集群等情况,重点针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达标情况、实施成效以及标准的适用性、协调性、标准实施制约因素等开展分析。

1.定量分析

重点围绕执行情况、达标情况以及实施成效等方面开展定量分析。

(1)执行情况。主要通过座谈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执行该标准的企业数量情况,可采用执行该标准的企业数量占受调查企业数量的比例反映标准执行情况。

(2)达标情况。主要通过座谈调研、问卷调查、监督抽查等方式获取满足该标准的企业(或产品)数量情况,可采用满足该标准的企业(或产品)数量占调查企业(或产品)数量的比例反映达标情况,也可直接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监督抽查数据反映达标情况。

(3)实施成效。结合标准实施信息收集、座谈调研、问卷调查获取的数据,针对具体指标,重点评估标准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将标准实施前数据和实施后的最新数据作对比分析。

2.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重点围绕标准的适用性、协调性、标准实施制约因素等不易量化指标开展,识别标准在实施和技术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强化标准实施、更新升级标准、完善配套标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1)标准适用性方面。结合收集到的标准资料、标准实施信息以及座谈调研、问卷调查获取的有关信息,重点识别标准适用范围、技术内容、配套标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标准协调性方面。结合座谈调研、现场调研获取的有关信息,重点分析该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产业政策、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配套性情况,识别不协调不一致方面的问题。

(3)标准实施制约因素方面。梳理市场准入、监督执法、缺陷产品召回、检测认证等方面数据,获取不达标的企业名单。通过座谈调研、现场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识别导致企业或产品未达标的主要原因和因素。

(五)数据质量控制

为保证统计分析结果的质量,在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时,应确保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安全性。

1.数据的代表性。样本数据应覆盖不同区域或者本地区内的主要产业集聚区。原则上应包括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不同规模企业的数据,以及国企、民企、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的数据;

2.数据的准确性。在数据收集、数据录入、数据分析全过程中,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无误,做到采集过程规范、数据来源可追溯、录入已核对、报告已审核。

3.数据的时效性。原则上标准实施成效数据应为标准实施以来的数据,包括上一自然年度的最新数据;来自不同企业的数据应为同一年度的数据。

4.数据的安全性。应建立保障数据安全的制度机制,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专门存储、安全通道传递,提高数据流动的安全。

四、统计分析报告

在获取标准执行情况、适用性、协调性、制约因素、实施成效等方面信息及数据的基础上,经过统计分析,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确保报告内容全面、数据充实、重点突出、问题精准、建议可操作。统计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总体评估以及具体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内容框架见附件2。

五、组织实施

(一)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统计分析机构(统计分析点、行业协会、标准化机构等技术机构)具体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统计分析工作、形成统计分析报告,并对统计分析报告进行审定。请于2024年11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报送统计分析报告(盖章版及word版)、统计分析数据等材料。

汇总后,将于2024年11月30日前组织通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业务管理平台,向国家标准委报送。

(二)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结合统计分析结果,加强标准宣贯,对需要完善的标准及时向国家提出修订更新意见建议,加强标准实施监督,提升强制性标准实施效能。鼓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统计分析工作政策支持。

附件: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实施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意见

   2.2024年开展统计分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清单

   3.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2024年9月13日

(联系人及方式:马蜻 苏文博,63081354  27182054,

刘璟,27113030

邮箱:scjgbzhc@tj.gov.cn)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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