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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卫规〔2024〕7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委直管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和《健康新疆行动2019-2030》要求,为加强自治区健康科普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规范健康科普传播行为,现将《自治区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4月9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自治区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健康科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规范健康科普传播行为,普及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和《健康新疆行动2019-2030》要求,充分发挥健康科普专家的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作用,促进全疆卫生健康科普事业发展,推进健康新疆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的建立旨在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健康科普战略、确定健康科普工作重点、开展健康科普宣传等工作中,提供专业支撑,提高科普水平,引导舆论导向,推动健康科普事业发展。

第三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成立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普办),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健康教育工作的委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委宣传处、自治区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及自治区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自治区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科普办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及组织专家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活动等工作。

第二章入选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专家库成员主要由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具有奉献精神。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有专业特长,具有相应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身体健康情况良好。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健康科普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热爱健康科普工作,有丰富的健康科普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具备较好的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有特殊健康科普贡献或取得显著健康科普成绩者优先纳入专家库。

(四)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和义务。自愿接受科普办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申报和入选专家库的程序:

(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推荐专家库人员的通知,各地、各有关单位推荐候选成员名单。

(二)推荐科普专家应提交以下资料:《自治区健康科普专家推荐表》;专家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本;专家发表的科普文章或科普讲座视频(10分钟以内)。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收集本地申报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统一报送至科普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直属(管)各单位收集申报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直接报送至科普办。

(三)科普办根据专家入选条件及推荐情况,组织评审、确定专家库成员候选人,报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聘任,颁发聘书。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推荐在健康科普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专家参与全国优秀专家评选。

(二)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健康科普专家库成员名单。

(三)推荐到广播、电视、报刊等官方媒体,开展健康科普宣传。

(四)经科普办同意,以专家库成员身份参加公益性健康科普活动。其中,到县、乡、村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时间,作为晋升职称服务基层累计时间,聘期内累计15次(含)以上的,等同基层服务半年。

(五)推荐作为健康科普巡讲专家,赴基层、社区、企业、学校开展健康科普宣讲,扩大专家社会影响力。

(六)经科普办同意,赴基层开展健康科普活动的,依照《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的要求,开展半天的授予自治区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0.5分,开展1天的授予自治区级I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分。

(七)参与各项工作时,按照标准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八)对全疆健康教育及健康科普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专家库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政治纪律,遵守自治区宣传工作纪律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秉持职业道德,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三)参与拟定健康知识普及相关计划、年度工作重点,向科普办提出工作建议,按要求参加专家库工作会议。

(四)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健康科普活动,积极撰写本人专长领域健康科普文章,每年在各类媒体发布科普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科普文章、科普音视频等)不少于5篇或科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科普讲座、媒体直播访谈、组织或参与科普主题活动等)不少于4场。按科普办安排接受媒体采访。

(五)相关部门对各类媒体开办的健康栏目和健康医疗广告进行审核和监管时,协助提供专业意见。

(六)参与自治区健康促进与教育(科普)资源库相关材料的开发和审核等工作。

(七)每年年底前向科普办提交本年度健康科普工作开展简况,并附参加活动的照片、发表的健康科普文章、开发的科普材料等。

(八)自觉维护专家库名誉,不以专家库成员的身份牟取非法利益或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不以专家库成员的社会影响力推荐某卫生医疗机构,凡涉及敏感问题,非经允许,不得进行传播。

(九)积极参加科普办组织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保障与管理

第九条科普办日常管理及工作设立专项经费,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予以保障,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条科普办承担专家库专家参加科普办组织开展活动所产生的经费,对专家库专家报送并采用的健康科普文章给予每千字150元稿酬,健康科普课件每张图片给予50元稿酬(图片稿酬总数不超过1500元)。录制科普音视频根据时长每部给予500-1000元补助。参加健康科普活动每半天给予600-1200元劳务补助。

第十一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聘任期满,由科普办组织审核和评估,复审通过且愿意续聘的予以继续聘任,复审未获通过或不愿意续聘的予以终止聘任。聘任期间实行届中动态考核制度,重点考核专家库成员健康科普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凡动态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取消健康科普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科普办建立专家库专家工作档案,对专家参与健康科普活动情况及社会各方面对专家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记录,及时反馈给专家本人和所在单位,并作为专家续聘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科普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学科类别专家会议,商定健康科普相关工作计划,适时举办不定规模的培训,协助提升入库专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即取消健康科普专家库成员资格,并由科普办发布解聘公告并收回聘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和本管理办法的。

(二)被专家所在单位解聘的。

(三)无正当理由在1个聘任期内累计2次未完成指派任务的。

(四)每年无法完成办法所规定的健康科普任务的,结合动态考核结果当年取消专家库成员资格。

(五)在健康科普宣传活动中,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不负责任,作出虚假或不科学宣传的。

(六)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健康科普专家名义参加任何营利性活动的。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聘任的有关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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