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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是市场监管部门涉及面较广、使用频次较高的信用监管重要业务。随着经济形势深刻变化、后商事制度改革时期到来,也随着市场监管部门行风整治工作不断深入,“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不断提高,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目前存在的受理材料复杂、材料格式不统一、核查时限未明确、线上系统支持能力弱等问题亟需调整。通过草拟本法,推动在列入方面更加审慎包容,在移出方面,更加便捷高效,同时,为了保证异常名录管理的严肃性,明确在加强便捷移出方式的,后续采用“信用风险+双随机”的方式加强抽查检查。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5章27条。对经营异常名录规范管理提出了更规范的要求;对行政相对人则更包容、并减轻其信用修复负担。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化压减受理材料。根据移出的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简化企业提交材料,其中:较高频次的“逾期年报”移出所需材料由原来的10项,拟减少至6项,缩减比例达40%;还对应明确移出时,免提交年报审计报告,减轻企业自证负担。同时,在高效移出情况下,通过后续事后抽查检查提升信用监管震慑力。

(二)材料规范全市统一。异常名录管理属于行政监管事项,省级层面无统一规范受理材料格式。本办法总结了市局近年来使用的文书材料,并征求区县局意见,进行全市统一。本办法还要求通过官方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材料规范,方便群众下载查询使用,具体包括受理材料清单、11份规范文书模板等。

(三)依信用状况分类处置。实施包容审慎列入的基础上,根据列入次数、列入情形并考虑信用状况等因素,分类实施移出措施:一是除因在投诉举报或案件线索核查处置过程中无法取得联系、列入情形存在较大社会影响等因素外,对于首次单一情形列入申请移出的,通过信用承诺、免实地核查、事后约谈、事后监管等方式,依法受理后移出;二是因各类情形多次列异的,依法依规通过信用承诺、实地核查、事中约谈、跟踪监管等方式,消除不良影响后方可移出。三是因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已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后,从简办理,经企业申请并作出信用承诺后,即可审批移出。

(四)丰富行政约谈方式。对法定代表人确因长期不在国内等原因无法接受行政约谈的,且能够通过线上方式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提醒的,可委托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接受约谈,降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时间成本。同时,通过信用分类、列异情形分类,采取事中约谈、事后约谈结合,集中约谈、个别约谈并行等方式,让企业接受约谈时间安排更灵活。

(五)严格规范监管行为。一是按照“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要求,建议各地结合实际,采取移出归口受理;二是明确了实地核查的时限要求,各基层单位在接收到核查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三是积极鼓励引导通过省局系统线上受理,同时,积极推动知识测试、宣传教育等智慧能力建设,为推动经营异常名录“最多跑一趟”夯实基础。四是加强内部管理,对基层列异工作的规范性定期开展抽查检查、督导通报等。

相关法规: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市监规〔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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