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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油适度加工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标〔2024〕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节约行动方案等法律政策关于推广应用粮油适度加工技术、完善适度加工标准的部署要求,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决定开展粮油适度加工标准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在全国范围内评选粮油适度加工试点单位,通过试点推动标准的实施和制修订,引领粮油适度加工,助推节粮减损。

(一)推动粮油加工和机械生产企业深入研究国家、行业标准中适度加工相关指标要求,积极采用适度加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鼓励粮油加工和机械生产企业研发适度加工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制定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完善适度加工标准体系。

(三)总结科学可行的适度加工实践,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动引领粮油适度加工。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已开展粮油加工或粮机生产业务5年以上,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一定的适度加工标准化工作基础,有强烈意愿开展试点工作。

(二)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未受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填写试点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于2024年9月25日前将纸质版一式三份及对应电子版,报送所在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或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二)审核推荐。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推荐意见,于2024年10月15日前将项目申报书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名额不超过5个。

(三)审查评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或作出说明的,相关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

(四)结果公示。通过评审的试点企业名单面向社会公示10天;无异议的,按程序确定为粮油适度加工标准化试点单位。

(五)试点实施。试点企业开展为期3年的试点工作,到期后接受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组织的验收。

四、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要高度重视粮油适度加工标准化试点工作,坚持企业自愿原则,组织相关企业申报试点项目;认真审核把关申报材料,择优推荐;精心组织、指导试点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加强有关政策、标准的宣传、解读,并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确保达到试点目标。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利飞

联系电话:010-68979587 13811648622

邮   箱:gljbzc@126.com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院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附件:

1.适度加工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书

2.适度加工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汇总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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