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省纤维检验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依法实施不予处罚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依法严格规范执行不予处罚规定,既防止滥施行政处罚行为,也防止应罚而不罚,确保不予处罚清单制度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发挥积极作用。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督促经营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经营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先行责令改正(整改),拒(逾期)不改正才给予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未经责令改正(整改)程序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准确把握适用条件
对本《不予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不得违法突破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相关情形可以参考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初次违法: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与被侵害方达成和解;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及时改正: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违法行为未列入本《不予处罚清单》,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相关规定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监管总局对不予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有关事宜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法规处联系。
本《不予处罚清单》自 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2月23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黔市监办发〔2022〕1 号)同时废止。
附件: 贵州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4年版).pdf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