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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的通知 (黑应急规〔2024〕4号)

各市(地)应急管理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现将《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黑应急规〔2021〕7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7月31日

相关附件: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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