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应急管理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现将《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黑应急规〔2021〕7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7月31日
相关附件: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