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t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征集省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立项建议的函》的政策解读

一、依据及背景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国卫食品发〔2021〕34号)第二十条规定,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要求和部门职责规定,负责组建管理本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定委员会章程,完善风险评估工作制度,统筹风险评估能力建设,组织实施辖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第二十一条 省级按照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 风险特征描述等步骤组织开展的风险评估,主要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省级参照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组织开展的风险研判,主要为地方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措施提供科学支撑。同时《国家卫健委食品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省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监便函〔2024〕122号)要求,各地应主要围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地食品安全风险和食品产业发展需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二、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卫健委食品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省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监便函〔2024〕122号)要求,各地应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组织实施评估项目。评估项目的制定需符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规定。在组织实施评估项目前,应制定工作方案并经省级评估委员会审议,对关键技术和模型等提前审议把关。省级确认立项的评估项目,需及时报送给国家评估委员会秘书处。项目完成后风险评估报告应经省级评估委员会审议。

相关法规: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征集省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立项建议的函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