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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市监函〔2024〕167号)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数据资源局、消防救援支队,合肥、宿州市政务服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4〕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4月30日

安徽省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4〕2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改革创新和系统思维,对经营主体开办餐饮店涉及的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领域政务服务事项,按照“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限时办结”要求,通过部门间业务流程再造、数据共享、并联审批等方式,提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受理”“一次办结”服务,实现开办餐饮店政务服务事项流程更优、材料更简、成本更低、企业和群众满意度更高。

二、工作内容

(一)事项名称。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二)事项内容。

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备案)、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一件事”集成办理、多证联发服务。

(三)适用对象。

已领取营业执照,需要一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备案)、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经营主体。

(四)办理模式。

1.线上办理。在安徽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包括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企通”移动端等,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平台”)开通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应用,提供在线咨询、预先指导、网上申请、进度查询等功能,实现“一网通办”。

2.线下办理。依托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窗统一出件”,积极推行帮办代办、预约快办、证前指导等便民服务,方便经营主体线下办理。

(五)进度安排。

4月底前,省级层面制定印发工作实施方案,在芜湖、蚌埠两地开展改革试点;7月底前,完成系统开发和上线运行;9月底前,在全省复制推广实施。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事项编制。按照“全省一单”工作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全面梳理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涉及的3个政务服务事项,依托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编制事项目录清单、标准化清单,指导各层级部门认领编制实施清单,规范事项核心要素内容,实现同一事项在全省范围内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二)整合申请材料。按照“多表合一、一表申请”的要求,将经营主体申请开办餐饮店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备案),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材料,整合为一套材料清单、一张申请表格。通过信息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强化数据赋能,提升申报表单预填率,推行共享数据自动调用、个性信息自行填报。

(三)再造业务流程。按照“高效办成”的要求,实行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三个事项并联办理。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部门统一受理、并联审批、一窗送达。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予以受理。通过现场核查的应于1个工作日内核准发证。

(四)编制办事指南。依托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编制“一件事”办事指南及流程图,明确开办餐饮店“一件事”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核查内容、办结时限、办事流程、办理结果等要素,线上线下同源发布,省市县三级同标办理、同步更新,为申请人提供办事引导和一次性告知服务。

(五)搭建受理入口。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搭建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应用,深度对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救援部门有关审批系统,实现申请表单、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材料、审批结果等数据信息实时双向反馈。

(六)推行综合服务。在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通过全省通办系统收件、分办。原则上,市级综合窗口办理高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及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特大型餐馆;县区级综合窗口办理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乡镇(街道)综合窗口办理小餐饮备案(经营场所使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下)。

(七)联合现场核查。对需现场核查的审批事项,由综合窗口组织开展联合现场核查,做到多个事项一次核查。对部分事项流程中止、基于工作效率等原因无法联合核查的,可由各承办部门单独现场核查。此环节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市场监管部门法定6个工作日,消防部门法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反馈核查结果。

(八)强化申报辅导。优化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前置服务。申请人可通过一体化平台的“证前指导”模块发起申请,也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前置服务区提出申请。

(九)加强事前提醒。制作《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温馨提醒》。提醒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的经营主体遵守环保、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杜绝污染、自建房安全等隐患。

四、任务分工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建工作专班,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整合市场监管系统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备案)审批事项,逐项细化申请材料规范、许可条件、量化的现场核查标准;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及指导;牵头编制办事指南,联合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推动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及相关单事项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完成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涉及的业务审批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深度互联互通工作。

负责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备案)的行政审批局职责任务参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行。

(二)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报入口,开发“一件事”集成申报页面,推进部门间数据对接共享工作,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应用。提供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运行保障,指导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线上线下规范运行。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整合城市管理系统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逐项细化申请材料规范、许可条件、量化的现场核查标准;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及指导;完成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事项涉及的业务审批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深度互联互通工作。

(四)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整合消防救援系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审批事项,逐项细化申请材料规范、许可条件、量化的现场核查标准;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及指导;配合推动相关单事项纳入线下综合窗口运行;完成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涉及的业务审批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深度互联互通工作。

五、预期成效

(一)“减环节”。通过整合有关事项,重塑办事流程,企业群众办事环节由目前的3个业务环节(分别向三个部门提交申请)减少至1个环节(直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综合窗口提交申请)。

(二)“减时间”。通过“一网受理”,所涉及3个事项并联办理,减少申请人办理期限,办理时间由最多28个工作日减少至5个工作日以内(含现场核查时间)。

(三)“减材料”。通过“多表合一、一表申报”,并结合数据共享、数据复用和电子证照应用,群众需填写的申请表由26份减少至15份以内。

同时,根据改革进展及实际成效,适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新办)”等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改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主管部门、试点市(蚌埠市、芜湖市)要按照方案要求,分别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要加强省、市工作协调,确保办理流程顺畅、数据共享及时。各市、县(区)要在人、财、物、技术等方面提供保障支撑,加强综合窗口建设,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同配合。将高效办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纳入省优化营商环境评价考核政策体系和依法治省、商事制度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考核指标。各相关部门要加大事项梳理、流程再造、人员培训、系统对接、专项督导等工作协调,强化上下左右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政务微信公众号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社会知晓度,积极引导经营主体主动办理相关事项。持续开展系统功能、审批流程、服务内容的优化升级,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1.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2.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事指南

3.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请表

4.开办餐饮店“一件事”联办事项清单

附件1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2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经营主体开办餐饮店“一件事”。

二、申报条件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主体,可根据经营需要,同步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备案)、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政务服务事项。

三、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企通”移动端进行申请也可以到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线下办理。

四、申请材料

(一)开办餐饮店。

1.通用材料。

(1)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请表;

(2)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4)营业执照(通过共享电子证照获取);

(5)委托代理人办理证明(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2.食品经营材料。

(1)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2)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3)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 (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合法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且需要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4)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自泡酒、发酵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应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和必要的设备布局;应建立加工经营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

3.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材料。

(1)现状图;

(2)设计效果图和全景图;

(3)房屋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安全承诺书。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开办餐饮店(小餐饮备案)。

1.通用材料。

(1)开办餐饮店(小餐饮)“一件事”申请书;

(2)开办餐饮店(小餐饮)“一件事”承诺书;

(3)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4)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通过共享电子证照获取)。

2.小餐饮备案材料。

(1)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2)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3.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

(1)现状图;

(2)设计效果图和全景图;

(3)房屋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安全承诺书。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企通”移动端的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应用或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平台、综合窗口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资料齐全或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申请,应当1个工作日内审核。

3.现场核查。各审批部门分别并联办理相关事项,对不需现场核查的备案或审批事项,及时做出备案或准予许可决定;对需现场核查的审批事项,综合窗口人员和办理部门商定现场检查时间,统筹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现场检查,做到多个事项一次核查,对部分事项流程中止、基于工作效率等原因无法联合核查的,可由各审批部门单独现场核查。对现场检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或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对不符合相关事项规定要求,或现场检查需整改但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事项规定要求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4.出证、送达。现场核查通过后,承办部门应核准并制发相关证件,相关证件即时汇总到综合窗口。此环节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照经营主体意愿,选择邮寄的,由综合窗口统一邮寄给经营主体;选择自行领取的,由经营主体及时到综合窗口领取。

六、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3个工作日)和问题整改时间。

附件3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请表

基本情况
经营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
地址
  占地/营业面积
(m2)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情况
申请
项目
□食品经营许可(新设)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食品 经营 许可 主体业态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
仓库信息 仓库性质 仓库类型 仓库地址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3.□热食类食品制售
4.□冷食类食品制售
5.□生食类食品制售
6.□糕点类食品制售
7.□自制饮品制售
备注:
如申请散装食品销售,是否含散装熟食销售:□是,□否;
如申请糕点类食品制售,是否含裱花蛋糕:  □是,□否;
如申请自制饮品制售,是否含自酿酒制售:  □是  □否;
是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      □是  □否;
是否含网络经营:□是   □否
如开展网络经营,请填写网站地址,并上传网站截图。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
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人员分类 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登记住址 证件 证件号 职务 联系电话 任免单位
类型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登记住址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职务 联系电话 任免单位 健康证编号 工种 发证
单位
                       
食品安全设施设备登记表 设备名称 数量 位置 备注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 形式 □ 店招标牌
现状图 (见提交材料)
效果图1店招标牌 (见提交材料)
效果图2全景 (见提交材料)
材质 高度(米) 宽度(米) 厚度(米)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是否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是 □  否□
建筑结构 □木结构    □砖木结构 
□砖混结构   □钢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使用层数
(地上/地下)
 
场所所在
建筑情况
名  称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地上/地下)
□消防车道             是否畅通:□是 □否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室外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水泵接合器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消防控制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水泵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电梯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柴油发电机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变压器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配电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其他专用房间: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情况 用火用电 电气线路设计单位:
电气线路施工单位:
电器产品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气:            □是 □否
燃气类型:
燃气施工(安装)单位:
燃气用具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油:            □是 □否
燃油储存位置及储量:
其他用火用电情况: 
安全疏散 安全出口数量:       是否畅通:□是 □否
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注: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如: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
疏散楼梯数量:       是否畅通:□是 □否
避难层(间)设置位置:
避难层(间)数量: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 
□消防应急广播是否完好有效:       □是□否
□消防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是□否 
□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是□否
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场所情况 消防设施 □室内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气体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泡沫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机械防烟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机械排烟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其他消防设施:
□灭火器种类、型号和数量:
室内装修 装修部位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注:按照装修材料的实际情况分别填写                
A级(不燃材料)、B1级 (难燃材料)、B2级 (可燃材料)、B3级 (易燃材料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开办餐饮店(小餐饮)“一件事”申请表

(经营场所使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下)

单位基本情况
经营主体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 
地  址
  建筑面积
(m2)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情况
申请项目 □小餐饮备案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餐饮备案 □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
□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自制裱花类蛋糕)
□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制售□不含自酿酒制售)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 形式 □店招标牌
现状图 (见提交材料)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 效果图1
店招标牌
(见提交材料)
效果图2
全景
(见提交材料)
材质 高度(米) 宽度(米) 厚度(米)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是否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是 □  否□
建筑结构 □木结构    □砖木结构 
□砖混结构   □钢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使用层数
(地上/地下)
 
场所所在
建筑情况
名  称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地上/地下)
  建筑高度  
场所情况 □消防车道             是否畅通:□是 □否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室外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水泵接合器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消防控制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水泵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电梯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柴油发电机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变压器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配电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其他专用房间: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用火用电 电气线路设计单位:
电气线路施工单位:
电器产品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气:            □是 □否
燃气类型:
燃气施工(安装)单位:
燃气用具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油:            □是 □否
燃油储存位置及储量:
其他用火用电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场所情况 安全疏散 安全出口数量:       是否畅通:□是 □否
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注:疏散楼梯设置形式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填写,如: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
疏散楼梯数量:       是否畅通:□是 □否
避难层(间)设置位置:
避难层(间)数量: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 
□消防应急广播是否完好有效:       □是□否
□消防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是□否 
□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是□否
消防设施 □室内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气体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泡沫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机械防烟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机械排烟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其他消防设施:
□灭火器种类、型号和数量:
室内装修 装修部位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
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注:按照装修材料的实际情况分别填写
A级(不燃材料)、B1级 (难燃材料)、B2级 (可燃材料)、B3级 (易燃材料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承诺

(填写单位场所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现就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的全部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三、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消防安全。

四、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采用告知承诺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需填报《消防安全承诺》。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填写单位场所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现就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

三、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采用非告知承诺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需填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附件4

开办餐饮店“一件事”联办事项清单

序号 办事事项名称 责任部门
必办事项
1 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市场监管部门
2 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备案) 市场监管部门
联办事项
3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
4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部门

注: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经营者实行备案制,小餐饮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小餐饮在一个店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备案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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