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规范正确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现予印发,请根据实际工作实施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联 系 人: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王瑶 常博文
联系电话:(0471)4677384、4632259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