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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

为确保规范正确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现予印发,请根据实际工作实施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联 系 人: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王瑶 常博文

联系电话:(0471)4677384、4632259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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