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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 (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24年2月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4〕4号),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要求进一步优化备案模型和工作流程,加强备案工作事后指导。因此,为更好满足我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修订《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变化

(一)取消备案公示环节。新修订细则将取消备案前公示环节,进一步优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二)取消备案前专家审查环节。新修订细则将取消专家审查环节,由企业对提交的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减轻企业在专家审查环节投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取消加盖备案号及备案章。文本不再加盖备案章及水印,改用备案流水号对备案标准进行管理。

详见下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鼓励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并按要求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条  鼓励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并按要求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规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控制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规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控制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企业依照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生产的,应符合食品标准相应的规定,无须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依照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生产的,应符合食品标准相应的规定,无须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访答复及政务信息公开;省卫生计生监督局负责承担我省食品安全标准监督管理,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访、举报及政务信息公开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具体承办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及文本信息公示,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访、举报及政务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访答复及政务信息公开相关事宜;省卫生健康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具体承办企业标准备案相关事宜。
第四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适用于本企业。 第四条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适用于本企业。
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备案的食品标准负责,并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生产原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制定的食品标准负责,并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生产原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使用同一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可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企业申请备案。备案时应注明适用的企业名称、基本登记信息及地址。 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使用同一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可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企业申请备案。备案时应注明适用的企业名称、基本登记信息及地址。
第六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生产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有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基本登记信息及地址。 第六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生产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有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基本登记信息及地址。
第七条企业标准文本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料(主料、辅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等。 第七条企业标准文本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料(主料、辅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等。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l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l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八条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应当自行组织食品安全领域相关专家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评审。  
企业标准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名,其中应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工艺、产品质量检验、质量安全控制等方面的专家,涉及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特殊膳食类企业标准备案,评审专家应至少有1名是营养相关专业。
企业标准评审应采取回避制度。专家与拟评审企业有利益关联的、标准起草参与人和属地食品监管相关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企业标准评审。
评审专家的专业范围应与拟评审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涉及食品产品类别相关。评审过程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保证评审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评审意见专业性由专家负责。受邀参加评审专家应重点对企业标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审查,在企业标准评审意见表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字。
第九条企业标准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在食品相关领域有较深造诣,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参与评审的食品生产工艺、质量安全、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产品质量风险关键点;
(三)具有相应专业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在食品相关领域从事技术性工作岗位5年以上;
(五)能够对自己所从事领域的工作情况提供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第十条企业在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前,需先行将企业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挂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收到意见建议,由提请备案企业负责修改或说明,修改或说明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标准备案应上传和提交下列材料电子版: 第八条企业标准备案应上传和提交下列材料电子版: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
(三)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文本及编制说明; (三)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文本;
(四)专家评审意见表; (四)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扫描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新成立企业暂无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五)其他需补充说明的资料(委托代理授权书)。
(六)其他需补充说明的资料(委托代理授权书)。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及制定过程,包括调研、试验、验证、起草过程等;
(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比较情况(有国家标准的,与国家标准比较;没有国家标准但有地方标准的,与地方标准比较);
(三)标准主要内容的解释,修订标准时应有新旧内容的对比及修订的理由。
第十三条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应当确保备案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企业标准所生产食品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九条备案所需的资料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扫描成电子版,企业登录贵州省政务服务网,以“法人用户”身份注册账户,并按要求上传备案申请资料。
第十四条备案企业网上提交备案申请资料后,省卫生健康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3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若因上传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退回的,应将需补充上传资料和要求一次性告知;若因不符合受理规定退回的,应将不予受理理由予以说明。受理后,省卫生健康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标准备案登记。 第十条省卫生健康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若因上传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退回的,应将需补充上传资料和要求一次性告知;若因不符合受理规定退回的,应将不予受理理由予以说明。受理后,省卫生健康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即时办理企业标准备案。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52(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备案流水号编排格式为:52(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第十五条  备案登记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省卫生健康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将企业标准文本挂网公示,供申请备案企业和公众免费下载、查阅和打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备案后,省卫生健康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将企业标准文本挂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主动撤销已备案标准,并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重新上传资料备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自行主动撤销已备案标准: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与企业标准有冲突时;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与企业标准有冲突时;
(二)食品生产工艺或者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明显改变时; (二)食品生产工艺或者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明显改变时;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监管漏洞的;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监管漏洞的;
(四)其他同类企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且与本企业标准有关的; (四)其他同类企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且与本企业标准有关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修订或重新备案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标准须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标准需进行修订,新修订备案企业标准需维持原企业代号和年号:
(一)引用的标准已更新或作废,企业标准需更新引用的; (一)引用的标准已更新或作废,企业标准需更新引用的;
(二)企业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 (二)企业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
(三)增加、调整、变更委托生产加工企业的; (三)增加、调整、变更委托生产加工企业的;
(四)增加、调整、变更子公司的; (四)增加、调整、变更子公司的;
(五)产品生产原辅料有微调,不涉及企业标准安全控制指标和限量修改的。 (五)产品生产原辅料有微调,不涉及企业标准安全控制指标和限量修改的;
  (六)因第十二条原因主动撤销,企业标准经修改后仍需使用的。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需按第八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完成修订。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下列修订情况的,不需挂网公示,提供相应资料后,可按第十一条要求直接提交材料,走简化程序进行备案:  
(一)企业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时,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增加、调整或变更委托生产加工企业的,应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
(三)增加、调整或变更子公司的,应提供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出具的变更证明。
第十九条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应对已备案企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责令相关企业及时对企业标准进行修订整改,企业拒不修订整改的,可注销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并予以公示: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与企业标准有冲突,涉及企业未主动申请修改变更时;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涉事企业未主动申请修改变更的;
(三)其他同类企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且与本企业标准有关,涉及企业未主动申请修改变更的;
(四)企业在标准备案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在注销企业标准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如有听证需求应按规定组织听证。省卫生健康委在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企业标准注销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卫发〔2012〕12号)登记编号:QFGD-2012-24003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30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卫健发〔2023〕5号)登记编号:520000-2023-20-004同时废止。

 相关法规: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卫健发〔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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