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现将调整后的《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予以公布,请结合实际,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本名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第二批)〉的通知》(甘政发〔2007〕65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