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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其他 行政权力行政裁量权基准》全文解读

一、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目标和必要性是什么?

健全完善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强制、其他行政权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为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提供细化量化、统一适用的执法尺度。

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分别是什么?

一是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涉及23项行政许可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了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时限、审批流程、收费情况、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要素内容。

二是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权力裁量权基准。涉及2项行政确认职权、14项其他行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等法规、规章规定,明确了实施主体、办理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收费情况、数量限制等要素内容。

三是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涉及490项行政检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行政检查项清单为基础,明确了检查内容、检查标准、实施层级、检查方式等要素内容。

四是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涉及39项行政强制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适用规定》,明确了行政强制职权的种类、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不予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形。

三、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中的检查标准该如何理解?

检查标准指达标合格的标准,需要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据的,按照相关依据设定;没有明确依据的,提出具体细化、量化要求。检查标准设定应客观、明确、具体,进一步消除模糊、兜底表述。

相关链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其他 行政权力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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