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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24〕1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点区域。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包头市东河区、昆都仑区、青山区、九原区、土默特右旗,通辽市科尔沁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宁城县,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达拉特旗,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拉特前旗,乌海市及周边地区。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7.1%,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0.7%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5%以内;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乌海市及周边地区PM2.5、颗粒物(PM10)浓度比2020年分别下降12.6%、10.5%,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2.8%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2%以内。

二、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三)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除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行业以外,其他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推动焦化产业链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依法依规退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落后产能。落实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现有产业集群要按照“一群一策、分类施治”的原则制定整治提升方案,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盟市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产业集群要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供汽、活性炭再生等中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能源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对现有使用企业制定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重点区域、国有企业应加大使用比例。全面推广低(无)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使用,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使用比例比2020年分别降低20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20%。(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能源清洁高效发展

(六)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快传统煤化工升级改造。实施自备燃煤机组清洁能源替代,严禁在政策允许的领域以外新(扩)建自备燃煤机组。到2025年,新能源装机规模超过火电装机规模,完成国家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电能在工业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左右;煤炭消费占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至75%以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力度。各地区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旗县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供热锅炉关停整合。2025年底前,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现役35蒸吨/小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淘汰65蒸吨/小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淘汰并禁止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推进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推进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或者因地制宜推行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纳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范围的城市要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既有农房节能改造。稳妥推进农村牧区居民生活、设施农牧业散煤替代。各地区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督与管理。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散煤基本清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交通绿色低碳转型

(十)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管道或新能源车。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钢铁、火电、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到2025年,全区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左右,运距500公里以上跨省(区、市)外运的煤炭和焦炭采用铁路运输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在呼包鄂、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开展清洁化运输试点城市建设,打造清洁运输先行引领区。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重卡+散改集”运输模式。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督执法,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到2025年,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提高至40%,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80%,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力争达到60%,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90%。(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新增及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实现新能源化。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要做到应登尽登,中西部6盟市尾气排放年度抽检抽测比例不低于20%,其他盟市不低于10%。到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成品油质量全过程管控。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运输、销售、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依法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油品的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进行问题线索溯源并严厉追究相关主体责任。(自治区能源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部门单位按分工负责)

五、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四)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扬尘防控责任,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鼓励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建设裸地、废旧厂区、物流园区、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防尘措施。运输煤炭、渣土、石料、水泥、粉煤灰、垃圾等物料的车辆落实全封闭、全苫盖等措施。加大城市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等重点路段机械化清扫力度。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县城达70%左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矿山生态修复力度,科学处置利用矸石,强化开采、装卸、运输等环节减尘抑尘措施。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加强煤矿、煤矸石自燃监管,实现火点动态清零。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能源局、林草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内蒙古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健全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提升秸秆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率,2025年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并向社会公示。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日常和重点时段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焚烧行为。(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内蒙古气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十七)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实施低效VOCs治理设施提升工程,大力推行先进生产工艺和高效治污设施。开展含VOCs物料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全过程排查,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治到位。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加大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力度,各地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区域涉VOCs重点行业严格执行特别控制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钢铁行业80%以上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放限值参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焦化行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7年底前,钢铁行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8年底前,水泥行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涉气行业低效失效治污设施排查整治。强化工业企业扬尘管控,粉状物料堆场实施全封闭,重点企业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治污设施。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在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工业企业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他重点区域工业企业和全区铁合金行业从2026年1月1日起全部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开展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专项治理。严格审核城市建成区新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强化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设施维护和执法监管,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推动化工、制药、食品加工等行业实施恶臭深度治理,加强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重点环节恶臭防治。开展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在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恶臭在线监测设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畜禽养殖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支持粪污输送、储存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化肥减量增效,开展测土配方,推行肥料深施、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鼓励增施有机肥。加强氮肥、纯碱、水泥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牧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一)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空气质量未达标的盟市、旗县(市、区)要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统一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做深做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加强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东北三省、宁夏等相邻省区联防联控。相邻盟市之间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开展联防联控和联合交叉执法。对省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与交界省份要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更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三级预案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准确率和时效性。全面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加强应急减排清单标准化管理,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气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有效提升监管能力

(二十三)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工业和物流园区、铁路货场、机场、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增设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大气背景观测站。加强沙源区及沙尘路径区气象、空气质量等监测网络一体化建设。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各级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自治区、盟市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林草局,内蒙古气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督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明察暗访,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多措并举治理生态环境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提高科技支撑能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组建科技创新平台,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成因、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联防联控联治等方面研究,加大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力度。推进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2025年底前,各盟市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并实现动态更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科技厅,内蒙古气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法规标准和经济政策

(二十六)推进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按照自治区人大立法计划,及时推动《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工作。开展相关行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制定煤炭、聚氯乙烯(PVC)等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完善价格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鼓励各地区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严格落实清洁取暖“煤改电”及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制度;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合理制定并严格监管输配气价格,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落实好清洁取暖气价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扩大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范围,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财政倾斜。对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和行业绩效分级领先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地方金融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开展全民行动

(二十九)推进信息公开。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实施全民行动。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共同改善空气质量。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国有企业带头绿色生产。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各盟市要组织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紧盯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以项目为支撑,以监管为抓手,切实把本方案的落实工作抓紧抓实。要强化通报、排名、调度、约谈、督察、考核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助推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美丽内蒙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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