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进口吉尔吉斯斯坦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农业、食品工业和土壤改良部关于吉尔吉斯斯坦鲜食樱桃输往中国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樱桃,学名Prunus avium(以下简称樱桃)。
三、允许的产地
吉尔吉斯斯坦樱桃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往中国的樱桃果园、包装厂、冷处理企业须在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农业、食品工业和土壤改良部(以下简称吉方)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和吉方共同批准注册。吉方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将名单信息提供给中方,该名单信息可在中方官方网站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 葡萄花翅小卷蛾 Lobesia botrana
2. 欧洲樱桃实蝇 Rhagoletis cerasi;
3. 大丽花轮枝孢 Verticillium dahliae
4. 南芥菜花叶病毒 Arabis mosaic virus
5. 李痘病毒 Plum pox virus
6. 烟草环斑病毒 Tobacco ringspot virus
7. 樱桃粘叶蜂 Caliroa cerasi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樱桃果园应针对欧洲樱桃实蝇Rhagoletis cerasi进行诱捕监测,诱捕器设置时间为樱桃的座果开始到采摘结束,由吉方官员或授权人员进行,包括吉尔吉斯斯坦所有樱桃产区、樱桃包装厂和主要的樱桃交易市场。
2.输华樱桃果园应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进行监测,从樱桃盛花期至收获期,由吉方官员或授权人员进行,用视觉检查及诱捕器在注册果园进行监测,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注册果园内每公顷至少2个。每两周至少检查1次。一旦监测到葡萄花翅小卷蛾,则取消该果园当年出口中国的注册资质。
3.一旦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吉方应立即通知中方,并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学防治在内的综合措施进行治理。
4.所有出口注册果园应维持果园卫生,且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包括樱桃生长过程中发生的有害生物情况及所使用的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信息。
5.输华樱桃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在具备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樱桃在包装过程中,须经挑选、分拣,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畸形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2.包装好的樱桃应采取必要的保鲜措施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3.输华樱桃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吉方检疫监管下进行。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樱桃须经挑选、分拣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畸形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1.输华樱桃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安全卫生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企业的名称或编号,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3.通过空运和(或)陆运的输华樱桃必须全程保鲜存储和运输。
(四)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樱桃必须在出口前进行冷处理或熏蒸处理。
冷处理技术要求为:果实中心温度1℃或以下,持续16天以上;或果实中心温度2.1℃或以下,持续21天以上。具体操作程序按照中方的冷处理操作规程进行(见附件2)。
熏蒸处理技术要求:
药剂 名称 |
剂量(g/m3) |
温度(℃) |
持续时间 |
投药后的最低 气体浓度(g/m3) |
压力 |
|
30分钟后 |
2小时后 |
|||||
溴甲烷 |
64 |
4.4 ~ 9.9 |
2小时 |
48 |
38 |
常压 |
48 |
10 ~14.9 |
38 |
29 |
|||
40 |
15 ~ 21.1 |
32 |
24 |
|||
32 |
21.1以上 |
26 |
19 |
(五)出口前检疫。
1.吉方应在出口前对输华樱桃实施检疫,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吉方应按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樱桃进行抽样,至少检查1200个果实,并对其中的可疑果进行剖果,及进行红糖水漂浮检测法进行检查(见附件3)。如两年内未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数降为1%,但至少检查600个果。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吉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吉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樱桃符合《吉尔吉斯斯坦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经冷处理的樱桃,植物检疫证书中须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和时间,并在附加声明中标注冷处理企业的注册号。经熏蒸处理的,植物检疫证书中须注明投药量、温度和时间。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通过空运和(或)陆运的输华樱桃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4.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樱桃,入境时还需核查由吉方背书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樱桃将允许从所有中方批准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口。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企业的樱桃,则该批货物不准入境。
2.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入境时还需提供由吉方背书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入境时还需提供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的,则该批货物将作退回、销毁或到岸冷处理(如采用冷藏集装箱运输的,可在原集装箱内进行)。
3.如发现欧洲樱桃实蝇、葡萄花翅小卷蛾或其它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时,有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在入境口岸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检疫除害处理,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的,允许进境。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和经检验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卫生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同时,中方将立即向吉方通报,要求暂停相关果园及包装厂向中国出口樱桃的注册资质,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吉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对吉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3.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在吉尔吉斯斯坦未报道过的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吉方将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及预检
1.贸易启动前,中方将派检疫官员赴吉尔吉斯斯坦对所有输华樱桃产区、果园和包装厂进行实地审查,主要包括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发生、监测与防治、包装加工情况。
2.依据口岸检疫情况,中方可派出检疫官员与吉方或吉方授权官员共同对当年出口中国的樱桃实施产地预检。在预检过程中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樱桃不得出口中国。
九、回顾性审查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中方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樱桃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同时中方将根据吉尔吉斯斯坦樱桃疫情发生动态,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在与吉方协商的基础上,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相应检疫措施。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中方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樱桃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
附: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规程
2.针对欧洲樱桃实蝇和葡萄花翅小卷蛾的红糖水漂浮法检查措施
附件1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规程
1. 冷处理设施
1.1 出口前冷处理须在吉方和中方共同批准注册的冷处理设施内进行;
1.2吉方应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
1.3 吉方应保留输华樱桃出口前处理设施的注册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a) 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b) 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c) 墙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热类型;
(d) 制冷压缩机及蒸发器/空气循环系统的牌子、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e) 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1.4 在每个樱桃出口季开始前,吉方需向中方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2. 记录仪的类型
吉方官员确保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a) 探针应在-3.0°C到+3.0°C之间,精确到±0.15°C;
(b) 能够容纳所需的探针数;
(c)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到该数据信息由吉方官员查验;
(d) 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所有探针一次,且达到对探针所要求的精度;
(e) 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的结果。
3. 温度的校正
校正必须用由吉方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a) 任何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b) 在处理完成时,吉方官员将用第3款提及的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4. 在吉方官员监管下安插温度探针
4.1 上托盘的水果必须在吉方官员的监管下将上托盘的经预冷过的水果装入冷处理室,也可由出口商自行预冷;
4.2 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3个探针测量鲜果的温度:
(a) 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的中心;
(b) 一个位于冷处理室中部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
(c) 一个位于所装货物中部近回风口处;
4.3 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吉方官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4.4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开始计;
4.5 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5. 处理结果的逐步审核
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吉方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3款”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在果实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6. 处理结果的确认
6.1 在完成指定的处理时间后,探针必须按“第3款”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必须保留,需要时提供给中方审核。
6.2 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多个探针)记录读数应相应的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方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由吉方官员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果实。
6.3 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要附有表明要求的冷处理已完成的适当数据统计。
6.4 吉方官员必须在确认某处理成功之前背书上述记录和统计值,且应中方要求,提供上述背书的记录以供审核。
6.5 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下,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a)吉方官员确认第6.3款所要求的条件仍满足,或
(b) 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7. 装入集装箱
7.1 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吉方官员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7.2 果实需要在防虫的建筑物内装箱或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8. 集装箱的封识
8.1 吉方官员用编码的封条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识,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8.2 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海关关员开启。
9. 未立即装箱的水果的存贮
处理过的果实未立即装箱可以存贮,但需由吉方官员维持安全状况:
(a) 如果果实存贮在处理室内,则处理室的门必须封闭;
(b) 如果果实转移到另一贮存室内存贮,则必须用经吉方批准的可靠的方式转移且另一贮存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c) 随后的装箱必须按照第7款的规定在吉方官员监管下进行。
10. 植物检疫证书
10.1 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须在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中注明。
10.2 樱桃入境时,需向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吉方官员背书的冷处理报告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附件 2
针对欧洲樱桃实蝇和葡萄花翅小卷蛾的红糖水漂浮法检查措施
1. 按约每20升清水加3公斤红糖的比例配制红糖水。补充加入少量水或糖,至糖度计的度数显示糖浓度为15-18。
2. 按以下表格进行抽样。
红糖水检测抽样表
货物的数量(箱) |
最少需抽取的数量(箱) |
1 – 50 |
2 |
51 – 100 |
3 |
101 – 200 |
4 |
201 – 350 |
6 |
351 – 500 |
8 |
501 – 750 |
10 |
751 – 1,200 |
12 |
1,201 – 2,000 |
15 |
2,001 – 3,500 |
20 |
3,501 – 5,000 |
25 |
5,001 – 10,000 |
32 |
10,001 – 20,000 |
40 |
20,001 – 40,000 |
50 |
40,001 and up |
60 |
按上表对应的数量要求抽取相应箱数,在每箱中选取35个樱桃果(每箱5kg)或50个樱桃果(每箱9kg)用于红糖水检测。如在包装线中进行取样,则需选取同等数量的樱桃用于检测。樱桃样品须具代表性,各种大小规格的樱桃按比例进行抽样。
3. 将樱桃放入桶中,压碎,但不能过度用力,以免挤压幼虫。将红糖水加入到压碎的樱桃中,直到液面覆盖过樱桃碎片,并适当搅拌,静置10分钟以上。
4. 在充足的光源下,检查有无悬浮于液面的幼虫;
5. 如在红糖水检测中发现幼虫,收取幼虫并装入标识的器皿中。借助显微镜对样品进行检查,并鉴定收集到的幼虫。
6.如在红糖水检测中发现了上述两种有害生物幼虫,该货物检疫不合格,不得出口。此外,相关果园在当季不得继续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