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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部分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闽政文〔2024〕1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有效提升简政放权工作成效,强化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决定取消、下放(含委托,下同)、调整部分省级政务服务事项。为确保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业务衔接。省级有关部门要在事项下放后一周内组织承接单位开展审批业务培训,明确审批标准,规范审批行为,细化审查要点,答复基层疑惑,签订委托协议。落实好过渡期管理规定,事项承接到位前仍由原部门审批,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及时完成单位权责清单调整,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调整更新省网上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精准向社会公布办事服务标准。落实否定报备制度,对于委托事项,承接单位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等决定,应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备,原审批部门应加强指导,及时纠治错误的审批或管理行为。对于调整为内部管理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好工作计划,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开展,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落实监管职责。承接单位或原审批部门应按照调整实施方案明确的监管职责开展监管工作,确保事项取消、下放后,监管工作能够及时跟上,防止“一放了之、放而不管”问题产生。完善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监管事项体系的动态调整工作,确保监管工作能够有效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实行审管联动,加强审批与监管系统之间数据共享、工作互动,推动各部门管理工作由审批向监管完整闭环。调整为内部管理的事项,要完善部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防止“不作为、乱作为”。

三、注重成效评估。原审批部门要关注下放事项实际业务办理成效,以一年为周期,调查了解相关事项下放后各地办件量情况和实际业务办理情况,评估下放后实际取得的“减时限、减跑动、减环节、减费用”成效,收集企业群众办事满意度情况,掌握承接单位在审批中存在的问题,于2025年3月31日前形成《调整成效评估表》报送省审改办备案。省审改办通过业务分析,对承接管理不畅、取得成效不明显、与国家最新政策法规不相适应的下放事项提出收回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予以收回。

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审改办反映,省审改办应及时协调处置相关情况。

附件:   取消、下放、调整部分省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pdf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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