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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2024年3月25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目前,《决定》已经正式公布,将于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

一、背景情况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2023年年初,市委书记陈吉宁在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大会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上明确要求,“要形成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个机制,定期清理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清理取消兜底条款,最大限度减少模糊性”。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上海市委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高水平改革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此作出部署,要求“清理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模糊性兜底条款,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2024年2月4日召开的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常态化评估清理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深化部署法规规章常态化评估清理工作。全面评估清理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并对其中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是贯彻落实上述要求的重要举措。本《决定》是市政府规章评估清理的重要成果之一。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内容主要包括简易修改6件、废止17件政府规章,具体情况如下。

(一)简易修改《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等6件规章

主要情形为:一是修改完善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方面要求不相适应的条款。如修改《上海市市标制作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将事前许可调整为备案,并删除了指定生产、销售企业等制度,并结合实际对市标使用范围和禁止情形予以调整完善。二是根据新修订的上位法对个别条款作适应性修改。如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将无人机设置户外广告纳入适用范围,使其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相一致。三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如修改《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针对实践中燃油车辆占用、妨碍他人使用充电专用泊位的行为,明确相应的治理措施。

(二)废止《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人员和车辆入出管理办法》等17件规章

主要情形为:一是与新出台的上位法规定不相符,或主要内容已被上位法覆盖。如《上海市商品计量管理办法》,其核心制度已被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替代,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已构成完备的商品计量管理制度体系。二是主要内容明显不适应当前实践需要,主要调整对象发生变化或已不存在。如《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人员和车辆入出管理办法》,国务院于2013年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将外高桥保税区纳入涵盖范围,随着外高桥保税区的开放与发展,已取消了车辆和人员出入证件审核等要求。三是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涉及的法定主体、工作程序等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如《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国家和本市完成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已调整为税务部门,办法中有关征收管理职责以及社会保险费缓缴等规定已与现行管理实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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