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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食品安全办、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发〔2024〕8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决定从2024年4月至11月,在全区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决定从2024年4月起至11月,在全区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是注水注药等非法屠宰、加工、销售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的行为。二是非法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三是非法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的行为。四是非法使用、生产加工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和病死畜禽行为。五是肉类产品制假售假行为。  

(二)重点打击或者整治的区域场所。一是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大县。二是省(区)际、市际、县际交界地区,城乡接合部、肉制品生产集中地区以及群众举报多等风险问题隐患易发多发地区。三是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屠宰场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四是预制调理肉制品(含速冻类预制调理肉制品)、熟肉干制品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五是经营肉类产品的食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重点场所。  

(三)重点治理的问题。一是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问题,如氯霉素、纳他霉素、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等。二是超范围超剂量食用添加剂问题,如色素、防腐剂、亚硝酸盐超标等问题。三是动物源性成分造假问题。四是水产品中淡水鱼违规使用镇静剂、麻醉剂及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污染的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制定工作细案(计划)。各市级食品安全办要会同同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通知要求,汇总梳理抽检监测、部门通报、投诉举报、舆情信息等方面风险,确定本地打击整治重点,制定符合实际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或计划,细化工作分工,压实工作责任,落实落细各项整治行动措施。  

(二)强化问题治理。突出重点,全面监管,根据职能分工,组织一线执法人员,对屠宰、加工、销售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实施多环节、全链条无死角监管。开展明查和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踪溯源,一查到底,形成工作闭环。  

(三)强化养殖环节监督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重点检查养殖场(户)是否存在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自行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是否存在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等。  

(四)强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督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重点检查屠宰厂(场)是否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代宰企业是否“只收费不检验”;是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是否收购、经营病死畜禽;是否存在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违法行为等。检查辖区内是否存在私屠滥宰行为。检查无害化处理场是否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存在病死畜禽被“调包”等违法行为。  

(五)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肉制品、水产制品、水产品等肉类产品(含冷藏冷冻类)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限时整改、复查到位。重点检查生产经营者是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肉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率和问题整改率是否达到100%;是否持续开展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对肉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和问题整改率是否达到100%;对检出超范围超剂量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率达100%”。是否按规定查验国产畜禽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按规定查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是否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是否以其他畜禽产品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等。  

四、整治步骤  

(一)开展集中治理(4月—11月)。各市食品安全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对照重点工作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拓展细化,形成当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推动有效落实。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加强工作指导(5月—10月)。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针对性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和反映的问题,防止出现工作不平衡、简单化、不到位等情况。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跟进指导,共性疑难问题要专题研究、专业指导。  

(三)总结进展成效(11月)。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经验做法,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建立长效机制,巩固行动成果。11月底前,要将本系统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统计表、图片视频资料、典型案例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食品安全办。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集中评议。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专项整治行动抓细、抓出成效。自治区成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组织开展整治工作集中评议,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整治工作不扎实、不深入的地区和部门,运用“三书一函”制度督促整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事务。  

(二)长效监管,行刑衔接。要紧紧扭住当前对家畜使用“瘦肉精”、注水注药、加工病死畜禽以及肉类产品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间的线索通报、风险交流、联合执法、涉案物品处置等长效工作机制,精准治理薄弱环节,及时堵塞制度管理漏洞。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重大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并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商请协助的重大疑难案件加强执法联动。公安机关商请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协助的,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三)部门协作,群防群治。各地要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明确部门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治合力。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举报、抵制、制止非法屠宰、生产经营肉类产品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市级食品安全办于2024年5月15日前将本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联络员信息报送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并于2024年12月5日前报送本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张美硕,0771-5870183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雷振威,0771-5526572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处周艳英,0771-5531554  

自治区公安厅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处冯振,0771-2892407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肖伟,0771-5855623  

邮箱:gxspsc2020@163.com。  

附表:   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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