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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粮规〔2024〕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现将《河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4月25日

河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人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以及通过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举报人是指通过12325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的自然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查办、谁奖励,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年度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第七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经由举报线索调查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法主体的,不予追加奖励;

(五)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线索查实处理情况进行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

(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

(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

(五)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

(六)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进行的举报;

(七)违约行为的相对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八)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案件举报奖励由本部门负责发放,按照“一案一奖”原则,实施一次性资金奖励。综合举报线索质量、违法违规情节、行政处罚种类、罚款金额、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奖励分为四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举报线索提供的举报对象明确,举报内容详实清晰,举证材料证据完整确凿;举报事项与查证的违法违规事实相符,适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三条且情节严重,并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给予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二级举报奖励:举报线索提供的举报对象明确,举报内容详实清晰,举证材料证据完整确凿;举报事项与查证的违法违规事实相符,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且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三级举报奖励:举报线索提供的举报对象明确,举报内容清晰,举证材料证据充分;举报事项与查证的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四级举报奖励:举报线索提供的举报对象明确,举报内容清晰,提供了有效证据;举报事项与查证的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一级至四级举报奖励等级分别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00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

(四)属于四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1500元。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查处举报线索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启动奖励程序,填写《河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1),并于启动奖励程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发《河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告知书》(附件2),并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适当形式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告知日期分别以通知书发出的邮戳或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发出日期为准。

举报人放弃奖励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的,终止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四条  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领取奖励,并自行进行内部分配。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的方式兑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财经纪律。

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以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宣传力度,拓宽举报渠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部门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政策性粮食监管的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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